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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4人涉嫌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4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县人,家住云南省**市**县**街道**村**号**号。因犯因抢夺罪,1993年3月1日被江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14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4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县人,家住云南省**市**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3月13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县人,家住云南省**市**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3月13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奎**,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4251978********,汉族,初中,农民,云南省**县人,家住云南省**市**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3月13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李**、施*、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得烟草专卖品销售、准运手续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白色福田金杯面包车(临时牌照为云******)欲将涉案烟叶从**市**县运输至**市贩卖。次日8时30分,车辆行驶至杭瑞高速**服务区时被**市**队**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当场从涉案车辆货厢内查获初烤烟叶1628公斤。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79560.36元。

2、2019年12月,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得烟草专卖品销售、准运手续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李**负责购买烟叶,被告人李**负责联系销售烟叶,被告人施*、奎**受雇运输烟叶,共同实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同年12月23日,李**带领施*、奎**到**县**附近一处烤烟房将涉案烟叶装车后,由施*、李**二人驾驶一辆白色福田牌轻型货车(云******),奎**、奎**(终止侦查)驾驶一辆白色福田牌轻型货车(云******)欲将涉案烟叶运输至**市贩卖,途经**县时在**收费站下高速,并由负责接应的李**带领上述两张车辆绕小路前往**,再从**上高速前往**。次日15时30分,车辆行驶至杭瑞高速***收费站出口时被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从涉案车辆(云******)货厢内查获初烤烟叶4960公斤,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92634.93元;当场从涉案车辆(云******)货厢内查获初烤烟叶5016.8公斤,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51519.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李**、施*、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施*、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中李**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23714.6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李**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44154.24元,施*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2634.93元,奎**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1519.31元,属情节严重。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李**、施*、奎**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李**、施*、奎**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李**、施*、奎**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李**系主犯,施*、奎**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洁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李**、施*、奎**被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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