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五某某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执行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暂住五某某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执行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五某某市**小区。于2019年3月29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执行被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姚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五某某市**小区。于2019年4月1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执行被逮捕。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四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四人采取分工负责的方式,在五某某市“单贵预制场”内召集参赌人员多次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56000余元。
2.2017 年9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分工负责的方式,在五某某市水泵厂花园小区2栋2单元102室内召集参赌人员聚众赌博。赌博期间,因传来敲门声,二被告害怕被警察查获,遂转移至水泵厂附近一平房内继续进行赌博,累计抽头渔利5000余元。
3.2017 年12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五某某市格里芬堡小区9号楼1单元1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召集参赌人员多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累计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犯罪记录证明查询、借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王某甲、曹某甲、曹某乙、刘某某、毛某某、陈某某、高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四人采用分工负责的方式伙同他人或单独召集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强
代检察员:邢璇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2.案件证据材料五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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