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甲,曾用名无,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8********,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无,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乙,曾用名无,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7********,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万某甲、陆某某、万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6时许,李某某、万某甲、陆某某、万某乙等人醉酒后到盘州市某某镇某某宾馆开房入住,陆某某以言语挑逗宾馆前台,在宾馆大喊大叫,后陆某某、万某乙、李某某与洪源宾馆老板瞿某某发生口角,万某甲离开某某宾馆,陆某某、万某乙与瞿某某打起来,李某某拉架并打电话叫万某甲回某某宾馆,万某甲、李某某、万某乙等人砸房间门、背景墙、玻璃门和显示器等物,万某甲用匕首威胁付某某不得报警,万某乙与李某某用拖布池的碎片对付某某进行威胁,并抢付某某的手机查看。万某甲与李某某在回到往处后再次携带刀具与工兵铲返回某某宾馆对付某某进行威胁,并要求付某某到派出所撤案。经价格认定被砸坏的物品价值30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万某甲、陆某某、万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转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万某甲、陆某某、万某乙现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6页。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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