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014, 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人,住蒲城县**乡**村**组,农民。2014年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3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01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人,住蒲城县**乡**村**组,农民。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6********1017, 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人,住蒲城县**乡**村**组,农民。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本县**厂西邻**厅的老板窦某某发生矛盾。11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及在逃犯屈某某去**厅欲找窦某某说事,到**厅后,因言语不和三名被告人及在逃犯屈某某对被害人窦某某、万某某实施殴打,期间李某某用**厅茶几上的剪刀、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朝窦某某、万某某身上乱捅,致二人受伤。经鉴定,窦某某和万某某的伤情均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以及在逃犯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窦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书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目无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受伤,且二被害人的伤情均构成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娟
2014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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