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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住河南省陕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2日被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市,住河南省灵宝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15日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12月1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检察长同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4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经本院检察长同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刘某某的家中通过一个名为“信誉彩票”的赌博微信群(该群群主为刘某某)组织王某某等五十余名人员以“龙虎斗”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达120000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仍受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帮忙其算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用于开设赌场犯罪的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用于记开设赌场盈利情况的账本、刘沐涵出生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CD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2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菊霞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灵宝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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