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街道**十里**街**号**小区**幢**室,因犯绑架罪于2000年8月1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千元,于2006年10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曾用名牛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街道**十里**街**号**小区**幢**室,因犯绑架罪于2000年8月1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千元,于2012年4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过桥米线店门口,因被告人杨某某的小孩在餐馆对面随地大小便引发纠纷,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杨某某对被害人袁某甲、余某某、袁某乙进行殴打,期间,李某某手拿一个凳子打人,经鉴定:袁某甲、余某某、袁某乙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