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5199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冠县辛集镇**村**号,无业。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院取保候审,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所在地山东省费县**镇**村**号,现住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东兴花园**栋**单元**室,网络销售。2019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东侧小路边,通过手推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的创新牌CX250-3A型摩托车,后李某某、闫某某伙同王某甲将该摩托车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经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芬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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