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临沧市云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11日被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31日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1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1日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2015年12月29日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在昆明市宫渡区**组**仓库旁被害人黄某某居住的一出租民房处,由杨某某负责放哨,李某某翻窗进入屋内使用工具将房门撬开,二人进入屋内将腊肉、电动车、电瓶、电线、现金等财物盗走,后将所盗物品进行变卖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有一次行政处罚劣迹,建议对杨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有三次犯罪前科,建议对李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靓
2020年9月26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贰张(电子卷宗、同步录音录像);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值班律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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