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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2人假冒注册商标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231970********,小学文化程度,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小区**栋**单元**室,现在无业。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苑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66********,汉族,半文盲,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务农。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我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苑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3月份到2018年7月份,王某甲(已判决)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由王某甲提供白酒,委托刘某某和赵某某(已判决)制造假冒的贵州茅台酒。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赵某某、刘某某生产假酒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从遵义市“老齐”(身份不详)处以10元/个的价格购买假茅台酒纸箱,以11元/个至13元/个不等的价格,由被告人苑某甲开车送货、收钱,将上述假茅台酒纸箱销售给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用上述纸箱包装制作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酒,销售给王某甲,涉案销售的假茅台酒金额至少为59万余元。

方某某伙同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在遵义租用房屋用于制作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和习酒,并以320元一瓶的价格向外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被告人李某某、苑某甲在明知方某某生产假茅台酒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出售、运送假茅台酒纸箱。2018年12月24日,侦查人员在方某某和王某乙的制作假酒窝点,当场查扣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和习酒的酒瓶、酒盖、商标签贴纸等物品、包装箱等包装材料以及加工设备和1000斤散酒。方某某和王某乙欲制作800斤假贵州茅台酒和200斤假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其中800斤假茅台酒的销售价格为186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搜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苑某甲明知他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为其提供包装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蕙竹

2019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苑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苑某乙、赵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方某某现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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