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霍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 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组, 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 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女,1983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 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女,1998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小区**楼**单元**门,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街,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栋**单元**室。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现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霍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乙、王某丁、黄某甲、方某某、徐某甲、曾某某、张某乙、李某丙、某某甲、某某乙、徐某乙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疫情原因经检察长批准于2020年03月16日、7月31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分别于2020年04月01日、06月0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05月01日、07月01日两次补充完毕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丁于2019年7月6日,在四平市铁东区星缘圣府小区自己家中接到介绍贷款的电话,并按照对方提示下载了贷款软件贷款9000元,扣除手续费3000元,实得6000元,经过几个还款周期,其网贷债务已高达16万左右,在到达还款期限无法按时还款时,收到催收电话,对其以及其亲属进行骚扰、恐吓、辱骂,使其无法正常生活。经公安机关侦查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霍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徐某甲、黄某甲、方某某、曾某某等人,通过网络获取大量贷款人数据信息后,对贷款人进行电话催收,被害人李某丁系被催收人之一。上述被告人在催收过程中对贷款本人以及亲属、朋友等人,采用过恐吓、辱骂等方式进行催收,给被催收人以及其亲属、朋友等人在生活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霍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徐某甲、黄某甲、方某某、曾某某的供述;
(二)被害人李某丁、邹某甲、刘某乙、陈某甲、于某某、催琳瑜、戴某某、龙某某、赵某甲、李某戊、刘某丙、严某某、王某戊、刘某丁、顾某某、潘某某、李某己、石某某、陈某乙、王某己、字建孙、杜某甲、葛某某、梁某某、隋某甲、章某某、文某某、李某庚、张某丙、吴某甲、黄某乙、段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赵某乙、时某某、张某丁、王某庚、李某辛、孙某甲、史某某、王某辛、王某壬、张某戊、李某壬、王某癸、刘某戊、宁某甲、王某A、某某丙、张某己、陈某丙、赵某丙、孙某乙、赵某丁、张某庚、杜某乙、齐某某、候雨芯、赵某戊、叶某某、邵某某、某某丁、陈某丁、孟某某、刘某己、倪某某、殷某甲、董某某、解某某、李某丁、闫某甲、蔡某甲、王某B、王某C、王某D、赵某己、殷某乙、张某辛、姜某某、王某E、隋某乙、刘某庚、王某F、王某G、闫某乙、邹某乙、吴某乙、李某癸、杜某丙、李某A、蔡某乙、王某H、张某壬、宁某乙、刘某辛、某某戊、高某某、邱某某、李某B、谭某某、田某某、杨某某、徐某丙、张某癸的证言;
(四)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情况说明、5.刑事判决书、6.扣押笔录和清单7.联系本人话术样本、8.通话信息单、9.超声检查报告单、10.营业执照复印件、11.合作协议、12.光碟四盘、13.电话通信单复印件、14.前科劣迹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霍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徐某甲、黄某甲、方某某、曾某某明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恐吓、辱骂他人,给被催收人以及其亲属在生活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霍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徐某甲、黄某甲、方某某、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剑
2020年08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霍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黄某甲、徐某甲、曾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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