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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案)(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公诉刑诉〔2019〕4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家属院**号楼**单元**,原系新疆**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3月19日已注销,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67********,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路**住宅楼6单元402室,原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11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小区**号楼一单元101室,

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652122199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镇**村**组179号,原系**公司员工,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凌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二组,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镇**村74号,原系**公司员工,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艾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21221985********,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场**队**路**号**小区12号,原系**公司员工。2002年8月7日,被告人艾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元。2007年4月23日,被告人艾某某因犯抢劫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000元。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艾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元。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艾某乙,绰号“大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21221982********,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队**号,原系新疆**投资有限公司(已注销)员工。2003年5月15日,被告人艾某乙因犯盗窃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2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鄯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原系**公司员工。2006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500元。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21221983********,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富民安居房**号楼**单元601室。2010年6月29日,被告人麦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500元。2019年2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鄯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辛某某、李某乙、凌某某、王某某、艾某某、艾某乙、刘某某、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2日,本案经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7月16日、10月1日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6日、10月31日两次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日、9月17日、12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徐某某、辛某某、李某乙、凌某某、王某某、艾某某、艾某乙、刘某某、麦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为名对外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为索取高利放贷债务,在鄯善县区域内多次以滋扰、纠缠、威胁、聚众造势、拘禁、殴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非法手段向债务人催讨高利放贷债务,扰乱鄯善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李某某、辛某某、徐某某、辛某某、李某乙、凌某某、王某某、艾某某、艾某乙、刘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多次将债务人拘押,非法剥夺债务人人身自由。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安排非法拘禁9次,徐某某参与非法拘禁2次,辛某某参与非法拘禁3次,李某乙参与非法拘禁6次,凌某某参与非法拘禁3次,王某某参与非法拘禁4次,艾某某参与非法拘禁3次,艾某乙参与非法拘禁1次,刘某某参与非法拘禁1次。

1、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艾某某等人,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债务人热某某,先后5次将热某某用车从家中拉至鄯善县**路68号二楼李某某办公室内非法拘禁,每次拘禁时间5-15小时不等,非法剥夺热某某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放贷债务。

2、2015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去鄯善县**乡债务人纪某某家中要债,因讨要未果,李某乙等人驾驶新KA**黑色本田轿车将纪某某带至鄯善县**路68号二楼李某某办公室内,期间,李某某安排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在一间办公室门口看押纪某某,李某乙没收了其手机,不让其离开,纪某某被非法拘禁达14小时左右,2015年10月的一天,因未按时还款,纪某某又被李某乙等人从家中带至县城李某某的办公室内非法拘禁达9小时左右,2016年11月的一天纪某某、贾某某、谢某某三人到县城李某某办公室内商讨还债事宜,李某某安排李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将该三人非法拘禁10小时左右,拘禁过程中李某某、李某乙多次威胁、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纪某某,逼迫纪某某、贾某某、谢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

3、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刘某某、辛某某、凌某某等人将债务人热某某、担保人库某某、吐某某从鄯善县城镇西游酒店转盘处,强行用车从拉至鄯善县城镇**路68号二楼李某某办公室内非法拘禁,拘禁时间约20小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徐某某、辛某某、凌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对债务人热某某、担保人库某某、吐某某实施看押,并在看押过程中对债务人热某某进行辱骂、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债务人热某某索要债务,逼迫其偿还高利放贷债务。

4、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将债务人纪某某的担保人贾某某叫至鄯善县**路68号二楼办公室内,指使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艾某某三人对贾某某进行看押,非法拘禁贾某某达8个小时左右,期间李某乙收走贾某某的手机不让其对外联系,李某某扇了贾某某两巴掌,把贾某某推倒在办公室地上,用脚踢其头,逼迫贾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

5、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辛某某、凌某某、李某乙将债务人玉某某的担保人依某某在李某某公司的办公室内看押并非法拘禁10小时左右。在拘禁的过程中,辛某某威胁担保人依某某说:“如果不还钱,就将你家里的东西拿出来全部卖掉”。

6、2014年4月,喀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先后借款20万元,2016年3、4月期间,因债务人喀某某未能按时还款,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将喀某某叫至鄯善县李某某的办公室内对其非法拘禁大概80个小时,期间,李某某指使被告人艾某乙、李某乙、刘某某等人轮流看管喀某某,不让其离开。

7、2015年5月,托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先后借款40万元,2015年12月期间,因债务人托某某未能按时还款,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将债务人托某某一家三口叫至鄯善县李某某办公室内将门反锁非法拘禁达38小时。

8、2016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王某某、艾某某等人将债务人哈某某从高昌区一餐馆带至鄯善县李某某办公室内非法拘禁达3天。

9、2013年至2014年期间,陈某某在李某某处先后两次借款,共计150万元,约定月利息4%。被告人李某某为讨要高利放贷债务,多次用侮辱性语言辱骂陈某某,2016年的一天,李某某电话威胁陈某某说不还钱就上门追讨,将陈某某叫至李某某公司办公室不让离开,并让被告人王某某从中午12时左右至晚21时许对陈某某进行看管,李某某为继续逼迫陈某某偿还债务,将陈某某接着带回自己家中呆了一晚,次日,陈某某的妹妹陈某乙带着房产证作为抵押,陈某某被迫修改借条后李某某才让离开,期间,李某某威胁陈某某说如果报警就找人把其打残。

10、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辛某某等人为讨要高利放贷债务,将债务人王某乙约至辛某某位于鄯善县自来水家属楼的住处,辛某某指使凌某某等人看管王某乙,期间采取没收手机、言语威胁、恐吓、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拳打脚踢殴打等手段逼迫王某乙还款,非法限制债务人王某乙人身自由长达31小时,直至次日22时许,债务人王某乙趁看管人员不备,逃离现场。

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辛某某、李某乙、凌某某、王某某、艾某某、艾某乙、刘某某、麦某某多次使用滋扰、纠缠、堵门、辱骂、恐吓等软暴力手段非法索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安排寻衅滋事25次,徐某某参与寻衅滋事11次、辛某某参与寻衅滋事12次、李某乙参与寻衅滋事17次、凌某某参与寻衅滋事11次、王某某参与寻衅滋事10次、艾某某参与寻衅滋事5次、艾某乙参与寻衅滋事3次、刘某某参与寻衅滋事8次、麦某某参与寻衅滋事4次。

1、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向债务人胡某某讨要高利放贷债务,李某某频繁拨打电话并在电话中以侮辱性语言辱骂胡某某,李某某指使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多次去胡某某家中讨债,在早上六七点中胡某某及妻子孩子还在睡觉时,就去敲门,后直接进入胡某某家中,滋扰、纠缠债务人胡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影响胡某某及其家人正常生活。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等人驾驶新KA****黑色本田轿车挡在胡某某停在鄯善县“雪狐户外店”门前路边的汽车前,李某乙等人趁胡某某打开车门上车之际,未经胡某某同意,进入胡某某驾驶的汽车内,将胡某某汽车启动钥匙拔走逼胡某某还钱,僵持半小时后,胡某某无奈跟随李某乙去了李某某的办公室协商还款。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五人在胡某某位于鄯善县民康小区的办公室内聚众讨要债务,双方发生争吵,李某某恐吓说不给钱就将车开走,后5名被告人一直呆在胡某某办公室,胡某某无奈将车钥匙交给李某某,李某某随后将胡某某的一辆白色斯巴鲁越野车(车牌号新K3****)开走扣押,至案发前未归还。

2、2013年4月左右,吾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借款30万元,马某某、徐某某做担保。2014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辛某某、凌某某等人多次威胁、恐吓担保人马某某。其中,2015年左右的一天,辛某某打电话威胁马某某说:“我知道你儿子在哪里,不还钱老子弄死你们一家,不想你儿子出事就赶快还钱”的方式逼迫担保人马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2016年5月左右的一天辛某某、凌某某等人踢马某某房门,进入马某某家中后辛某某以“不还钱就找几个带病住进马某某家中,陪着吃饭睡觉”恐吓担保人马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2017年5月的一天,李某某指使辛某某、凌某某等人将马某某、徐某某带至**路68号李某某办公室,在办公室内辛某某、凌某某逼迫马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并逼迫马某某缴纳2000元的“人工费”,马某某老公报警后才让马某某离开,辛某某、李某乙等人还前往马某某工作的鄯善县邮政储蓄银行滋扰讨债,期间辛某某辱骂了马某某的同事阿某某。

3、2014年至2017年期间,因债务人吾某某未按时偿还借款,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辛某某、凌某某等人多次威胁、恐吓、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担保人徐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2017年3月份期间,辛某某、凌某某二人驾驶新K6****黑色别克车(车为债务人陈某某被扣车辆)窜至徐某某家门前,使用高音喇叭喊话、拉横幅、辛某某携带黑色电棒威胁、恐吓徐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2017年5月的一天,李某某指使辛某某、凌某某、李某乙、王某某、艾某某等人驾驶新KA****银灰色双龙越野车将徐某某从**镇带至鄯善县**路68号李某某的办公室内,凌某某威胁徐某某不还钱就要采取措施了,辛某某以让患有艾滋病病人去徐某某家为由恐吓其偿还高利放贷债务,因徐某某无钱偿还债务,辛某某、凌某某将徐某某关在李某某办公室的一房间内看管不让离开,凌某某向徐某某索要1000余元“保证金”后才将徐某某释放。

4、2014年至2016年期间,戈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先后借款两次,共计1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4%,实际拿款12.2万元。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指使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到债务人戈某某家、地里通过滋扰、纠缠、强拿硬要等方式向债务人戈某某讨要高利放贷债务。李某某、李某乙打电话用侮辱性语言辱骂戈某某,李某乙打电话威胁戈某某“不按时还钱,就到鲁克沁大街上拉横幅,让戈某某脸面丢尽,去学校找戈某某上大学的女儿”。李某某恐吓债务人戈某某“不还钱,不签借条,就不许出去,就关上三天”、李某乙带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讨债过程中向戈某某索要油费三次,每次200元;2016年的一天李某乙、王某某将戈某某的力帆X60越野车强行扣走抵债;戈某某婚姻破裂后前往内地躲债,李某乙、王某某窜至其家中,在其前妻王某丙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院子内的一辆摩托车推走,逼迫债务人戈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

5、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多次前往纪某某家中、工作的学校要债。李某某、李某乙多次在电话中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债务人纪某某,2015年3月的一天李某某指使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进入纪某某住所,李某乙威胁说:“你下次再敢骗我们,把你带到县城关起来,你也不要想着跑,我们知道你儿女在哪上学呢,别让我们去找你女儿”、2016年6月的一天,李某乙带着王某某进入纪某某家中,李某乙威胁说纪某某的房子、葡萄地都属于李某乙的,全部卖了也不够还债,在纪某某与其争吵时,李某乙抓着纪某某衣服领子,砸了纪某某胸口一拳。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在达浪坎乡将纪某某卖瓜的车拦截,阻止纪某某出售哈密瓜。

6、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辛某某、凌某某为讨要高利放贷债务,多次打电话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债务人侯某某。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以算账为名将债务人侯某某叫至“公司”,指使被告人李某乙、辛某某、凌某某逼迫债务人侯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期间李某某威胁侯某某说:“可以打电话给派出所报案,我现在就可以把你扣下,你想怎么报案就怎么报案”,将侯某某驾驶的一辆黑色黄海牌越野车(车牌号为新K3****)进行扣押,李某乙、凌某某打了侯某某后背几拳,侯某某迫于威势,未敢还手和报警,辛某某让其写了一份先还部分钱才能把车拿走的保证书后才让候建廷离开。

7、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向债务人吾某某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某乙、艾某某、麦某某、司某某等人强行扣押了吾某某正在拉沙石的货车,逼迫吾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

8、2015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艾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前往债务人陈某某家中讨债。李某某、李某乙多次拨打电话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陈某某,2015年9月的一天,李某乙、刘某某、王某某、艾某某等人敲门闯进陈某某家中,当时仅陈某某妻子雷某某及孩子在家,雷某某要李某乙等人离开,否则打电话报警,李某乙遂上前抢其手机,并说这个房子很快就是他的了,当雷某某再次说要报警时,李某乙等人才离开。2016年年初的一天,李某某、徐某某指使李某乙、王某某去陈某某家要债,后将陈某某和陈某某发烧生病的孩子带至李某某公司去协商还款,将陈某某及孩子关在李某某的办公室内5小时左右,逼迫债务人陈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

9、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辛某某、凌某某等人多次到债务人钱某某家中索要高利放贷债务。辛某某、凌某某等人强行将钱某某家的门把手拉掉、门锁撬开,进入室内与债务人钱某某的哥哥钱某乙发生争吵;被告人辛某某纠集他人在钱某某家的大门及门两边墙上喷“欠钱不还,杀”等红色油漆字样,恐吓钱某某偿还债务,严重影响钱某某正常生活,造成恶劣影响。

10、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吐某某多次窜至债务人加某某家中滋扰要债,不给钱就不走,徐某某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加某某,逼迫加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

11、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艾某某多次闯入担保人谢某某家中催讨债务,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对室内物品及陈设随意踢打、躺在债务人谢某某居住的床上,同时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威胁谢某某不还钱我们就过几天把你的地和房子卖掉,在谢某某家中滞留4小时左右后,被告人驾驶银灰色越野车离开;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以谢某某为纪某某担保签下一万元借条为由,强行将谢某某存在晾房内的七八百公斤葡萄干用三轮摩托车运走抵账。

12、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多次指使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辛某某、凌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到债务人葛某某的**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处封堵公司大门、影响公司生产运营,逼迫债务人葛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辛某某多次给债务人葛某某拨打电话称:“我们有很多种手段让你还钱,比如绑架、堵门、抢东西等手段,我们有的是办法”、“你去报警,警察也管不了我们”、“你不还钱的话,我就去弄个车挂上横幅然后去堵你的门”、“我的关系也不一般,彭某某是我们家亲戚”的言语恐吓债务人葛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2016年3月期间,为帮李某某要债,被告人辛某某、凌某某在鄯善县生产营工地(军队在建营区)内将债务人葛某某一辆正在工作的搅拌车扣押停放在陈某某的停车场内。几天后,葛某某派人将扣押的搅拌车开回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知道后,指使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凌某某等人分别驾驶两辆轿车对葛某某的搅拌车进行追逐拦截,期间李某乙驾驶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发生车辆刮擦事故。

13、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辛某某、徐某某、凌某某、李某乙采用滋扰、纠缠、威胁等方式逼迫债务人玉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李某某、辛某某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玉某某,威胁说不还钱就要没收房子。

14、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辛某某、凌某某、徐某某、麦某某逼迫债务人吾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2016年4月的一天,李某某将债务人吾某某叫至**路68号李某某的办公室内,李某某指使徐某某、麦某某逼迫债务人吾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期间发生口角,徐某某、麦某某分别对吾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吾某某的牙齿脱落松动,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辛某某、凌某某二人驾驶一辆黑色别克车(车牌号为新K6****)窜至担保人吾某某家门前,使用高音喇叭喊话、拉横幅、辛某某携带黑色电棒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债务人吾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

15、2015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某乙、麦某某、艾某乙、徐某某、阿某某(另案处理)、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债务人阿某丙讨要高利放贷债务,李某某威胁说不改欠条就将阿某丙的200亩土地卖掉,艾某乙威胁说不还钱就要采取其他手手段,麦某某还借机向阿某丙索要油费。

16、2015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王某某至债务人马某丁工作的矿山,将驾驶的皮卡车横在下山的路上,阻拦马某丁销售铁精粉的矿车,王某某使用一把刀威胁工人,经马某丁打电话向李某某协商,王某某才予以放行。

2015年4月马某丁向被告人辛某某借款20万元,后辛某某、凌某某多次拨打电话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威胁马某丁偿还高利放贷债务,2015年秋的一天,马某丁被辛某某叫至新城农贸市场江林旅馆二楼办公室内,辛某某打电话喊来被告人凌某某一起向马某丁索债,凌某某用手扇了马某丁的脸部。

17、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辛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艾某某、艾某乙多次向债务人吾某某讨要高利放贷债务,被告人徐某某,艾某某、艾某乙等人多次威胁说不还钱就把土地卖掉,把吾某某锁起来;李某乙等人将吾某某朋友的皮卡车扣留。

18、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雇佣被告人辛某某、凌某某多次窜至赵某某的砖厂办公室,以不偿还债务就找担保人麻烦的方式恐吓、逼迫债务人赵某某及其儿子赵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辛某某、凌某某窜至赵某某砖厂办公室,因赵某某无能力偿还债务,辛某某、凌某某逼迫赵某某将朱某某、杜某某二人向赵某某购买红砖的欠款欠条要走,并以债务人赵某某的名义向朱某某索要欠款,朱某某迫于辛某某、凌某某一直跟踪尾随其,便将欠赵某某的3万元现金交给了凌某某。

19、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某乙、徐某某等人多次窜至债务人艾某某家中和其工作的公司,不还钱就赖着不走纠缠艾某某还债。

20、2016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某乙、徐某某、麦某某、司某某等人多次到债务人艾某某家中滋扰讨债,不还钱就纠缠不走,徐某某威胁说“如果不还钱,就用我们手里的黑社会的人想办法让你还”;麦某某和司某某催债时威胁、恐吓说不及时还钱,就让艾某某在村里呆不下去;徐某某、李某乙等人威胁说不还钱就扣车或带到公司拘禁。

21、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某乙、徐某某等人多次找债务人木某某讨要债务,催债的时候坐在家里纠缠不肯走,李某乙等人还强行把木某某的推土机扣走,还有两次把木某某带到公司不让走,直到更改更高利息的借条后才让离开。

22、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使用侮辱性语言多次辱骂债务人买某某,李某某有一次扇了买某某一耳光。

23、2014年期间,刘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息3%,实际拿款2.82万元。2016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人驾驶银灰色双龙越野车窜至赵某某砖厂拦截刘某某拉煤的车辆,并强行将刘某某翻斗车(车牌号为新K1****)扣留至县城陈某某位于**路的平房院内。

24、2015年年初,陈某某在李某某处借款220万元,后未能及时偿还借款,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多次指使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将债务人陈某某带至李某某位于鄯善县**路68号公司内的办公室内,被告人徐某某在办公室内威胁债务人陈某某说“不是看你是女人,早都作死你了”并且扇了债务人陈某某的头部。李某某威胁陈某某说“信不信让你把鞋子脱下来挂在你的脖子上,让三、四个人押着你,你不是吐鲁番人吗?就把你送到吐鲁番去游街,让你到吐鲁番去丢丑”,“知道陈某某的孩子在哪里上学,上学经过的路线”,“陈某某丈夫李某丁是公职人员,如不还钱就去政府闹事,开除李**公职”,恐吓债务人陈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王某某打电话威胁说“赶紧还钱,你不还钱,我多打一次电话就让你多交200元,我给你算进你的债务里面、你别逼我上门,上门我就收500或1000元”等言语威胁债务人陈某某偿还高利放贷债务。2017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讨要债务,指使李某乙跟随陈某某,并在陈某某位于乌鲁木齐市**小区**期**号楼**单元803室房中住了3天3夜,居住期间的饮食均让陈某某提供。

25、2015年6月20日,赵某某以每年40万元承包被告人辛某某的江林酒店,后因酒店设施问题,双方产生纠纷,赵某某随即提出终止合同,辛某某称如终止履行合同需支付60万元。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辛某某、凌某某等人从楼兰老街麻麻鱼府将赵某某强行推进一辆黑色本田车带至瑞昌停车场,辛某某言语威胁、恐吓赵某某支付60万元债务。2016年2月24日晚20时许,辛某某将自己的母亲、奶奶、凌某某、艾某丁等7、8名男子带至楼兰老街“麻麻鱼府”店,辛某某指使手下人用店内沙发堵门,将店内桌子占满,辛某某的母亲对赵某某及其妻子丁航进行辱骂,逼迫赵某某支付承包费。2016年5月的一天,赵某某在江林生态酒店门前被辛某某带人将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围堵,赵某某报警后在鄯善县城镇派出所院内,辛某某以抱走赵某某的女儿为由,恐吓赵某某,要求赵某某撤诉,并偿还40万元承包费,赵某某被迫无奈,向辛某某签订40万元欠条,并在2017年向辛某某支付10万元。

26、2015年11月21日,王某乙因资金短缺向被告人辛某某借款10万元,债务人王某乙在借款后先后向辛某某还款12.5万元。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辛某某在鄯善县育才幼儿园将王某乙拦截并带至鄯善县殡仪馆旁的一个门面房内索要债务,辛某某使用矿泉水瓶击打王某乙头部,扇了王某乙脸部两巴掌,后又将王某乙带至江林生态酒店旁的一个洗车行,辛某某将王某乙手机没收,凌某某手里拿着钢管恐吓王某乙偿还债务,不然要“卸掉”胳膊腿、活埋王某乙,逼迫王某乙签订房屋抵账协议,将位于鄯善县印象小区的房子抵账,后辛某某未经王某乙同意便将该房屋装修并给他人居住。

27、2015月4月,吾某某从李某某处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约定月利率5%。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徐某某、麦某某、司某某等人多次采用滋扰、威胁等手段逼迫债务人吾某某还款。麦某某、司某某威胁说不还钱就带到公司锁起来,李某某打电话威胁说不还钱就在鲁克沁镇用喇叭到处宣传、让你无法在鲁克沁住下去,2016年4月份,李某某指使徐某某、麦某某、司某某等人以吾某某未能偿还债务为由将其一辆新AG****越野车强行扣留抵债。

三、敲诈勒索罪

2016年11月左右的一天,债务人纪某某被李某某非法拘禁在鄯善县城镇**路68号李某某二楼办公室内,纪某某的妻子卞燕找到贾某某、沈某某、谢某某三人一起到李某某处接纪某某回家,李某某以纪某某没有还清债务为由,威逼贾某某作为纪某某的担保人签署1张金额为1万元的借条,在担保人贾某某签完1万元高利放贷借条之后,李某某才予以释放纪某某回家。后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殴打、指使他人以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多次向贾某某索要1万元债务。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艾某某、艾某乙等人非法滞留债务人住宅,侵犯他人隐私,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3次,李某乙参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次,王某某参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3次,刘某某参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次,艾某某参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次,艾某乙参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次。

1、2013年至2014年期间,陈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先后借款250万元,债务人陈某某在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前往鄯善县苗园路农科所家属楼2单元802室陈某某家中讨要高利放贷债务,并滞留住在陈某某家中客厅沙发上一晚,期间因陈某某妻子许凤不愿意与王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乙、王某某侵犯陈某某的隐私空间,造成陈某某及家人产生恐慌情绪,严重扰乱陈某某及家人的生活秩序。

2、2014年11月,马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借款10万元,债务人马某某在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某乙、刘某某、王某某、艾某乙等人多次窜至鄯善县万振小区43号楼2单元204室门前,在马某某的母亲冶某某不愿开门的情况下,私自使用之前扣押马某某的房门钥匙打开房门,强行闯入马某某家中讨要高利放贷债务,被告人李某某安排李某乙、刘某某、王某某、艾某乙等人轮流住在马某某家中3天3夜,逼迫马某某、马某丁、马某某亲属偿还高利放贷债务,李某乙在讨债过程中与冶某某发生争执并打了冶某某一巴掌。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乙侵犯马某某的隐私空间,造成马某某产生恐慌情绪,严重扰乱马某某及家人的生活秩序。

3、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放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某乙、艾某某、艾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到债务人吐某某家中滋扰、纠缠追讨高利放贷债务,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艾某某、艾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前往吐某某家中催债未果,滞留居住在吐某某儿子家中一天不肯走。2016年夏天,被告人艾某某、艾某乙、刘某某、李某乙等人一起去七克台,将被害人吐某某的妻子和儿子带到了公司催讨债务,不还钱就不让走,报警后才得以离开。上述被告人侵犯了吐某某家人的隐私空间,造成吐某某产生恐慌情绪,严重扰乱吐某某及家人的生活秩序。

本案被告人暴力讨债使用的作案工具:1、新KA****银灰色双龙越野车;2、新K1****黑色宝马X5越野车;3、新KA****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建议依法予以没收,或充当罚金、收缴款。公安机关扣押的新K38****白色斯巴鲁越野车、1辆红色宗申比亚乔125型摩托车,涉案房产:西游嘉禾园小区**栋*单元**室、天山小区**号楼**单元**室、万振蝴蝶泉小区**栋**单元**室、鲁克沁镇沙坎农场**号,5个金碗等涉案财物已随案移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账本、车辆、房产等;

1.​ 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资料、借条、法院民事判决等;

1.​ 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徐某某、杨某某、房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胡某乙、暂某某、李某丙、刘某丙、杨某某、洪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沙某某、杨某某、热某某、阿某某、卞某某、陈某某、胥某某、吾某某、阿某某、库某某、吐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陈述:热某某、纪某某、贾某某、谢某某、吾某某、王某乙等大量被害人的陈述;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0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涉案车辆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1.​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辛某某、李某乙、凌某某、王某某、艾某某、艾某乙、刘某某、麦某某等10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用“新疆**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对外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采用滋扰、纠缠、辱骂、聚众造势、威胁、殴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讨债。2015年至2017年,该犯罪团伙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安排、指使徐某某、辛某某、李某乙、凌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艾某某、艾某乙、麦某某等被告人,多次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强索高利放贷债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系该恶势力的纠集者,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系恶势力的重要成员,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辛某某系恶势力的重要成员,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系积极参加者系恶势力的团伙成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凌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系恶势力的团伙成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恶势力的团伙成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系恶势力的团伙成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艾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乙系恶势力的团伙成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恶势力的团伙成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系恶势力的团伙成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春秋

阿斯木江·阿力木江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辛某某、李某乙、凌某某、王

某某、艾某某、麦某某等8人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被告人艾某乙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0995****;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7册;

3.检察卷1册,起诉书汉文38份,维文18份;

4.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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