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等诈骗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02000********,壮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乡**社区**屯**号。因涉嫌诈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05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街道办事处**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2000********,壮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省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镇**村**队**号,住南宁市良庆区**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112000********,汉族,中专文化,住广西省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2000********,汉族,中专文化,住广西省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唐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雷某某、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网上QQ号商联系诈骗团伙上线“77哥”,与被告人唐某甲合伙,借用潘某某的QQ号(879****)与“77哥”联系,帮忙寻找码手并将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诈骗****。同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唐某甲联系同学邓某某(另案处理)使用QQ号(879****)帮忙打理,收集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赃款,非法获利三人平分。同月30日,邓某某将杨某某(另案处理)的支付宝****发送给上线诈骗团伙,诈骗团伙骗取被害人江某某8000元人民币,杨某某收到后通过支付宝账号分三笔转账给下线被告人雷某某,之后邓某某安排雷某某提现到银行卡,再发送支付宝口令红包给诈骗团伙上线。

2、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丙和刘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6000元,购得QQ账号(39****),用来和诈骗团伙联系,大量收集微信、支付宝二维码,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赃款,所得非法利益三人分配。同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乙向诈骗团伙发送被告人朱某甲的微信****,诈骗团伙骗取被害人唐某乙8300元。其中一笔3900元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被告****,朱某甲收到后,将赃款转给朱某乙(另案处理),朱某乙收到后再转给黄某某(另案处理),由黄某某转给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乙收到此款后提现到银行卡,再通过支付宝发送口令红包给上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本案资金流向图、转账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朱某乙、潘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江某某、唐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唐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雷某某、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唐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雷某某、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大量将微信、支付宝****,供诈骗团伙使用,帮忙洗款,并从中盈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晓华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唐某甲、李某乙现羁押在房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取保候审在南宁市**区**街道**栋**单元**号,联系方式1527771****;

被告人雷某某取保候审在广西省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里**号,联系方式1827572****;

被告人朱某甲取保候审在广西省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817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量刑建议书6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