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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开设赌场等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六安市**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3月6日被原六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5月26日因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曾因犯窝藏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曾因吸毒,于2016年6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赌博,于2016年11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六安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六安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股东,住六安市**小区**区**栋**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阿*”),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六安市**小区**幢**室(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乡**村**组)。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绰号“大*”),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曾因赌博,先后于2010年11月15日、2011年12月22日、2015年9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罚款伍佰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马**”),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2********,汉族,高中文化,**咖啡会所职工,住六安市**小区**楼**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大**”),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六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陆某某曾因赌博,先后于2013年10月22日、2013年11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绰号“情*”),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六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钱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六安市裕安区**会所**楼。被告人罗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7月8日被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陶某某、王某、马某某、陆某某、钱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1.2016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周某、陶某某伙同邱某某(在逃)、严某某(另案处理)在六安市裕安区**茶楼内,开设“龛干子”赌场20余次,每场赌资约20万元,参赌人员约20人,共抽头获利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钱某在赌场中负责抽头,每场获利约1000元。

2.2016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周某在六安市**娱乐会所6楼一房间内,开设“龛干子”赌场约7次,每场赌资约20万元,参赌人员约20人,共抽头获利约10万元。其中被告人钱某在赌场中负责抽头,每场获利约1000元;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李某某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所。

3.2016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周某在六安市**路**KTV附近的泰拳馆内,开设“龛干子”赌场5次,每场赌资约20万元,参赌人员约20人,共抽头获利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钱某在赌场中负责抽头,每场获利约1000元。

4. 2016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周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市场李某甲办公室内,开设“龛干子”赌场3次,每场赌资约20万元,参赌人员约20人,共抽头获利3万余元。其中李某甲明知李某某、周某二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所。

5.2016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李某甲、王某、马某某、陆某某伙同王某某、傅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六安市裕安区**菜市场张某某家中,开设“龛干子”赌场1次,赌资50余万元,参赌人员20余人,共抽头获利约5万元。

6.2016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李某甲、王某、马某某、陆某某等人在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傅某某家,开设“龛干子”赌场2次,其中李某甲入股1次,每场赌资50余万元,参赌人员20余人,每场抽头获利约5万元。

7.2016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李某甲、王某、马某某、陆某某等人在六安市裕安区**大桥马某某父母家,开设“龛干子”赌场3次,其中李某甲入股1次,每场赌资50余万元,参赌人员20余人,每场抽头获利约5万元。

8.2016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李某甲伙同傅某某、董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六安市裕安区**工业园附近空地搭建大棚,开设“龛干子”赌场2次,其中李某甲入股1次,每场赌资60余万元,参赌人员20余人,每场抽头获利约5万元。

9.2016年7、8月份,李某(已判决)等人在六安市**开发区**世界附近**山庄内,开设“龛干子”赌场,每场赌资约50万元,参赌人员30余人。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周某与李某甲(已判决)、江某(另案处理)各入股5万元1次。

10.2016年夏天,王甲(在逃)等人在六安市金安区**小区一民房内开设“龛干子”赌场,每场赌资30余万元,参赌人员20余人,每场抽头获利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周某各入股1万元1次。

11.2016年夏天,王甲(在逃)等人在六安市裕安区**小区一民房内开设“龛干子”赌场,每场赌资30余万元,参赌人员20余人,每场抽头获利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周某各入股1万元1次。

12.2018年9月中上旬,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六安市裕安区**镇**村、**村附近,开设“龛干子”流动赌场10余次,每场参赌人员20余人、赌资20余万元,赌场内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抽头,每场抽头获利约3万元。其中李某甲入股6次。

二、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6年8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裕安区**镇赵某某开设的赌场内赌博时发现有诈,为索要当晚输掉的赌资,二人于8月15日凌晨2点左右,将赵某某带至六安市**宾馆,李某某和周某闻讯后赶至现场并在宾馆内对赵某某实施殴打,因赵某某对赌资数额有异议拒绝退款,李某甲、杨某某、李某某、周某等人先后将赵某某带至**茶楼、**酒店进行看押。在**酒店,赵某某被迫与李某甲、杨某某等人达成赔偿180余万元的协议,并现场退赔70万元现金,其中李某甲分得30万元,杨某某分得40万元,赵某某于当天下午5时左右离开**酒店,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5个小时。后欧某某代赵某某退赔剩余的117万余元,交给董某分配给杨某某、李某甲、王某等人,李某甲共获得赔款50余万元,杨某某获得赔款60余万元。

三、寻衅滋事违法事实、聚众斗殴犯罪事实(已判决)

2016年9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王某某开赌场未带自己入股而产生不满,遂指使周某邀约穆某某、魏某、隗某某、王某某携带棒球棍等,到**小区王某某、王某、董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进行打砸并驱赶参赌人员。事发后,李某甲邀约杨某某、宣某某等人出面帮助李某某调解未果。

当晚王某某邀约谢某、傅某某等人与李某某方斗殴,李某某与周某邀约穆某某、王某甲等人准备棒球棍等备战,后李某某等人未到约定地点。9月2日晚,王某某再次邀集人员分乘三辆车到六安城区寻找李某某等人斗殴。李某某、周某知情后,亦邀约穆某某等人准备棒球棍在**茶楼准备应战。9月3日凌晨2时许,傅某某在**茶楼前路口处发现周某等人并开枪致周某受伤,后穆某某等人驾车追击傅某某等人未果。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李某甲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分别或共同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违法活动,形成了以李某某为纠集者,周某、李某甲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李某甲、陶某某、王某、陆某某、马某某、钱某、罗某某先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甲退赃款5万元;陶某某退赃款4万元;马某某退赃款2万元;钱某退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江某、傅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李某甲等人的供述;

5.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李某甲、钱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李某甲、陶某某、王某、陆某某、马某某、钱某、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李某某、周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为索取赌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敏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现被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陶某某、钱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马某某、陆某某、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10564****、1595599****、1830564****、1806309****;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拾叁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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