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二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街**号,现住肥东县**镇**楼**幢**室。曾因赌博,于2014年11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队**号,现住肥东县**镇**路**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村**组,现住瑶海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肥东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赵某甲(已起诉)、李某甲(已起诉)、刘某某(已起诉)等人先后在肥东县**镇、**乡、**镇等地区开设流动赌场,该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中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资金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中负责开场车,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望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 伟
检察员 吴玲玲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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