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5********,户籍所在地莱西市**镇**村**号,住莱西市**镇**村**号。2012年10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一千元;2014年1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5********,户籍所在地莱西市**镇**庄**村**号,住莱西市**镇**庄**村**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月4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5********,户籍所在地莱西市**镇**村**号,住莱西市**镇**村**号,2013年1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莱西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月4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7********,户籍所在地莱西市**镇**村**号,住莱西市**镇**村**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月4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于某某、李某乙、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于某某酒后来到莱西市**镇**庄**市场内一商店门口,在门口处遇到被告人李某乙、任某某。李某甲在商店买东西时,无事生非,推搡殴打被害人孙某某,后李某甲、于某某、任某某、李某乙对孙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被害人隋某某上前阻拦时一起遭到殴打,二人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伤情鉴定,孙某某、隋某某之伤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于某某、李某乙、任某某被动到案,四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甲、于某某、李某乙、任某某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于某某、李某乙、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于某某、李某乙、任某某,无事生非,追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于某某、李某乙、任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绍磊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处,被告人于某某、李某乙、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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