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乡**村**号,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07年被湖南省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6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楼镇**楼村**排**排4,住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09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初至2019年8月7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多次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伪造聊城天翼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9本证件,被告人李某某收受马某某二千余元现金后通过他人伪造并将上述证件交给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多次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中标7次。
2.2018年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受单某某的委托办理茌平翡翠园小区的假房产证,被告人李某某收受单某某的200元后通过他人伪造房产证后邮寄给单某某。
3.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许某某居民身份证丢失,许某某经武起联系,二人开车至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将80元现金及许某某办假证的资料交给被告人李某某,第二日被告人李某某将办好的假身份证通过他人交给许某某。
3.2019年8月份,山东省高唐县金洪棉业有限公司10本房产证原件丢失,为后续使用房产证办理其他事宜,公司经理高某某安排司机栗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要求以此为模板办理假证,栗某明知该情况仍负责通过他人将房产证复印件给李某某、并通过微信支付给李某某办证费用2600元,被告人李某某收钱后并将上述复印件交给他人办理,后因数量太多怕出事没有继续办理,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搜查时发现未办理完的假房产证芯、皮。
4.2020年5月7日21时32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水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华西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7mg/100ml。
以上共计,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9本、涉嫌危险驾驶1次,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1本。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投案,次日被告人马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家门口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9月11日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金立手机一部;2.扣押、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电子勘验等笔录;7.微信转帐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共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属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属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买卖高洪亮等人10本房产证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属犯罪中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汝庆
检察官助理:张晶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茌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阳谷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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