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等四人串通投标案)_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系利川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镇**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号**号**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1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系利川市**局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乡**村**组**号,住利川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3********,汉族,大学文化,系利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盐城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住湖北省利川市**栋**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系利川市*甲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号**幢**室,住利川市**栋**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某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28日至6月27日、自2019年8月5日至8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5月20日至6月3日、自2019年7月28日至8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利川市**局委托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利川市学校食堂肉类大宗食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统一采购,供货服务期为三年,即2018年8月20日-2021年8月20日。2018年6月15日,利川市**局委派被告人李某某为**评审专家,代表该单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事宜。被告人黄某甲与李某某串通,以利川市*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以及临时注册的利川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利川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参与投标。被告人徐某某、某某甲串通利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利川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业公司)、**恩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投标。最终中标的8家商家中,黄某甲控制的**、**、**三家公司中标,徐某某、某某甲串通的**、**、**三家公司中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甲系利川市*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是市**局委派的**评审专家,黄某甲为了在利川市学校食堂大宗食品肉类供货中占有更大份额,请求李某某在此次招投标中为其帮忙。2018年3月,黄某甲新注册了*乙公司和*丙公司,两家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分别为赵某某和朱某某,二人系黄某甲儿媳,三家公司实际由黄某甲控制。2018年5月,黄某甲以上述三家公司名义报名参加竞标并交纳保证金,标书在利川市*小区*电脑店内统一制作。李某某提前透露招投标的实施方案内容,黄某甲告知李某某其三家公司的名称,通过李某某、黄某甲的操作,黄某甲控制的三家公司均中标。*乙公司供货片区为市*中、汪营,*甲公司供货片区为毛坝、元堡、凉雾,*丙公司的供货片区为市**中学、市**学校、**;中标后三家公司分别与片区内相应学校签订了学校食堂肉类大宗食品采购执行合同。李某某以单位有费用不好解决为由向黄某甲索要人民币3.1万元。仅2018年秋-2019春,汇利、川腊汇、玖和三家公司供货金额为868.7742万元。

二、被告人徐某某、某某甲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徐某某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某某甲系*己公司出纳。为获取更大市场份额,徐某某、某某甲除用*丁公司参与竞标以外,还串通其供货的*戊公司、**牧业公司、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一起投标。上述公司的保证金均由徐某某或某某甲从其公司账户或私人账户交纳。2018年6月5日从*丁公司对公帐户、6月10日从徐某某农行账户分别将8万元保证金转到*戊公司、*庚公司的对公账户,两家公司于6月11日将保证金转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6 月11 日*丁公司的8万元竞标保证金转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6 月12 日**公司在徐某某的安排下直接从其公司账户将8 万元竞标保证经转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上述公司参与竞标的标书均由徐某某、某某甲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在利川市**小区**电脑店内统一制作,制作标书的费用由徐某某支付。最终,徐某某、某某甲串通的**、**、**三家公司中标。其中,**公司供货片区为市**校、**、市**中,*戊公司供货片区为市**中、市**中、**, *丁公司的供货片区为**、市**、**。仅2018年秋-2019春,**、**、**三家公司供货金额为586.0538万元。

2019年8月16日,李某某在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中共利川市委收文处理签、州委书记**同志接群众信件处理单(附群众来信)、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项目评分表、中标通知书、开标会议议程等”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8170077092********、18170077092********、18170077092********、62220818170********的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利川*丁公司湖北银行账户的开户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调取账号622845241813********、中国建设银行调取320926197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xx02211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调取账号820100000********、等涉案公司、人员账户交易明细、利川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对公账户420501726108********-100591、湖北省利川市**牧业有限公司屠宰场承包合同、湖北省利川市**牧业有限公司屠宰场承包合同书、2018-2019年利川市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及营养餐学生饮用奶供货片区确认表(含肉类大宗食品)、“2014年-2018年春供货商家表2018-2019年利川市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及营养餐学生饮用奶供货片区确认表” 1份、“2014年-2018年春供货商家表、关于利川市学校大宗食品用量的情况汇报、利川市学校食堂米、面、油、肉大宗食品采购用量测算表、关于移送李某某问题线索的函、问题线索移交登记表、利川市教育局证明、利川市食堂大宗食品(肉类)2017年供货情况统计表、利川市学校食堂大宗食品(肉类)2018年秋-2019春供货情况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黄某丙、赵某某、朱某某、廖某某、张某甲、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乙、某某乙、彭某某、杨某某、牟某甲、王某某、牟某乙、向某某、林某某、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串通投标、采用贿赂非法方法,使黄某甲控制的三家公司成为大宗肉食品供应商,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某、某某甲串通投标,并使其中三家公司中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练

2019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号**号**室,联系电话:138727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利川市**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57185****;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利川市**栋**号,联系电话1527299****;被告人某某甲取保候审于利川市**栋,联系电话1597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退查决定书、利川市学校大宗食品肉类2018年秋-2019年春供货情况统计表等材料共12页。

3.李某某的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