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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现住榆阳区**镇**小区**楼**,案发时系**村村**。2004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2万元,201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司雪侠,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镇**村**社**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室,个体。2019年8月26日上网追逃时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户县东站派出所抓捕归案,同年8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底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敬亚宁(另案处理)在没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散布虚假的****,并通过被告人李某甲联系,对外谎称能以正式工作将待业青年安排到榆林周边银行系统、电厂、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工作,后以组织培训、实习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骗得财物后李某甲按照每骗一人给张某甲、敬亚宁分赃6万元。

1、2016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张浩林认识张某甲,后在明知张浩林、张某甲均没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其认识省上的领导,有安排陕西信合银行正式工作的指标,后通过米脂县陕西信合银行龙镇支行**柴某某联系到被害人朱某甲,以给朱某甲的妹妹朱黎凤六个月内往榆林周边陕西信合银行安排正式工作为由,骗取朱某甲在米脂县龙镇多次打款共计45万元。被告人李某甲从柴某某处拿得20万元转给了张林浩,张林浩再转给了被告人张某甲。之后被告人张某甲、敬亚宁将朱黎凤通过陕西鑫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陕西秦农银行二府庄支行当保卫卫士,工作一年后发现被骗,被害人朱某甲向李某甲、张某甲多次催要下,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和敬亚宁共计退款35万元,剩余10万元未退。

2、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张某甲没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通过刘占胜联系到李某乙,后以给被害人李某乙的儿子李康三个月内往横山电厂安排正式工作为由,骗取李某乙在神木市大柳塔镇多次打款共计20万元,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李康安排到陕西省工程科技技术学校进行了培训,培训结束后又被张某甲、敬亚宁安排到神木市电塔电厂外围承包商北京腾疆电力公司项目部进行了实习。被害人李某乙发现被骗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共计退款10万元,刘占胜退款1万元,剩余9万元未退。

3、2017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通过李小斌(已判刑)、侯某某联系,以给幕海艳的女儿李锦昉在榆林周边电厂安排工作为由,向被害人幕海艳索要17万元,后由侯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南门口地运司家属院收取慕海艳8万元。在西安市李某甲、张某甲安排李锦昉面试时,因李小斌、侯某某未将收取的8万元交给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质询二人,使被害人幕海艳对诈骗行为产生了怀疑,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诈骗未能得逞。

4、2017年2、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对外谎称其认识省上的领导,有往榆林周边电厂安排工作的指标,以此取得被害人姚某甲的信任后,以给姚某甲的女儿姚倩倩三个月内往榆林市榆阳区北郊电厂安排正式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甲12万元。后姚倩倩被张某甲安排到陕西省工程利技技术学校进行了培训,培训结束后又被张某甲、敬亚宁安排到内蒙古天可华公司进行了实习,后被害人姚某甲发现被骗,经多次催要,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共计退款8万元,剩余4万元未退。

5、2017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对外谎称其认识省上的领导,以给刘锦生的侄子郭力三个月内往榆林市横山电厂安排正式工作为由,骗取刘锦生在榆林市榆阳区分多次打款16万元。后郭力被张某甲安排到陕西省工程科技技术学校进行了培训,后又被张某甲、敬亚宁安排到内蒙古天可华公司进行了实习。后刘锦生发现被骗,经多次催要,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共计退款8万元,剩余8万元未退。

6、2017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伙同敬亚宁编造散播国家电网电e宝招聘的虚假信息,对外谎称在国家电网公司内部有相应的关系,取得被害人白某某的信任后,以给白某某的儿子白强三个月内往国家电网电e宝公司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白某某在靖边县分多次打款共计14万元,后白强被张某甲安排到陕西工程科技技术学校进行培训,又被张某甲、敬亚宁准备安排到国网英大公司跑保险业务,白强发现被骗后,被害人白某某多次找李某甲要求退款未果后报警,靖过县公安局将李某甲抓获后,被告人李某甲退款1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白某某的谅解。

7、2017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伙同敬亚宁编造散播国家电网电e宝招聘的虚假信息,对外谎称在国家电网公司内部有相应的关系,取得被害人张某丁的信任后,以给张某丁的女儿张媛媛三个月内往国家电网电e宝公司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张某丁在靖边县分多次打款共计14万元。后张嫒援被张某甲安排到陕西工程科技技术学校进行了培训,又被张某甲、敬亚宁准备安排到国网英大公司跑保险业务,亲戚白强发现被骗后,被害人张某丁多次找李某甲要求退款未果后报警,靖边县公安局将李某甲抓获后,被告人李某甲退款1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丁的谅解。

二、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微信散布虚假的****,对外谎称能以正式工作将待业青年安排到榆林消防系统工作,后以组织培训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对他人进行诈骗。

1、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其没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谎称其具备相应的关系,通过李小斌的介绍,以为被害人侯某某的姑舅尚峰峰往榆林消防系统安排正式工作为由,李小斌在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等地共收取侯某某10万元,后李小斌将其中5万元交给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将其中3万元作为尚峰峰的学费交给西安韩强消防培训学校,剩余的3万元李某甲个人使用,被害人侯某某发现被骗后,经催要被告人李某甲退还5万元,取得了候亚龙的谅解。

2、2017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其没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谎称其具备相应的关系,通过李小斌的介绍,以为被害人叶某甲的儿子叶聪往榆林消防系统安排正式工作为由,李小斌在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等地共收取叶某甲8万元,后李小斌将其中5万元交给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将其中3万元作为叶聪的学费交给西安韩强消防培训学校,剩余的2万元李某甲个人使用,被害人叶某甲发现被骗后,经催要被告人李某甲给李小斌1.9万元让退还给被害人叶某甲,案发后,李某甲给叶某甲退还3.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叶某甲的谅解。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实施、参与诈骗9次,骗取金额共计139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实施、参与诈骗7次,骗取金额共计121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共同诈骗案发前退赔62万元,案发后退赔28万元,敬亚宁归案后,退赔诈骗款项10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单独诈骗案发前退赔6.9万元,案发后退赔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银行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柴某某、敬亚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朱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等;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雷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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