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中专毕业,**有限公司业务七部经理,住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9年4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汉族,初中毕业,**有限公司业务八部经理,住南阳市**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9年4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汉族,本科毕业,**有限公司业务九部经理,住天津市**区**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9年4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随**,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中专毕业,**有限公司业务七部主管,住南召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9年4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大专毕业,**有限公司业务七部主管,住唐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9年4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康**,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汉族,高中肄业,**有限公司业务九部主管,住南阳市**区**镇**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9年4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中专毕业,**有限公司业务七部业务员,住唐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9年4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汉族,中专毕业,**有限公司业务八部业务员,住南阳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9年4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大专肄业,**有限公司业务九部业务员,住南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9年4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杨*、徐**、随**、刘*、康**、张**、黄*、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倪**(另案处理)等人为诈骗他人钱财,在南阳市**区**路与**路交叉口**楼,以**有限公司为依托,利用**配资平台,从非法渠道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互联网招聘业务人员,业务员入职后先进行3—7天不等的话术培训,目的是让业务员在工作中熟练运用话术诈骗被害人。业务员正式上岗后,被分配到电话坐席,以电话营销的方式使用自动拨号机拨打购买来的股民电话,所有业务员均冒充正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向客户推销炒股、股票配资等证券业务,以夸大公司实力,虚构公司和上市公司合作,有内部股、必涨股等手段骗取受害人信任。向客户推销股票业务公司内部称之为“扫单”。如若客户有投资意向,即“扫单”成功,“扫单”业务员会将客户信息交给所在业务部主管或者资历较老的业务员,主管或者老业务员使用公司配发的专门用于诈骗的工作微信添加客户好友,在微信上编造股票专家身份,向受害人推荐股票,使用虚假身份向客户发送虚假制作的股票盈利截图和股票上涨截图。骗取客户信任后,让客户下载虚假股票软件并入金进行投资,在工作微信上诈骗客户诱使客户入金,公司内部称之为“谈单”。为进一步吸引客户欺骗客户加大资金投入,公司宣称可以进行试操作,试操作期间保本收益、稳赚不赔,客户只需投入一万元,就能盈利10%—20%。客户在**配资平台入金后,往往在高价时不能卖出,低价时才可交易,所有入金客户最终均以赔钱而收场。
**配资平台为自营盘,不与大盘对接,系诈骗分子自建虚拟平台,聘请管理维护技术人员,可修改后台数据的虚拟盘。具体方式为控制后台,推迟交易,控制卖出价格,使被害人只能以低于购买价卖出,从而达到诈骗钱财目的。倪**等人在网上购买其他公司信息,非法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账户,受害人入金后资金直接进入倪**等人开设的虚假账户内,致使入金资金直接被被告人挥霍使用,没有流入正规证券市场。
**有限公司诈骗集团由倪**组建,为总经理,公司下设业务部。李**为业务七部经理,下设两个工作团队,被告人随**为主管带领被告人张**及其他业务员涂**、李**、王**为一个工作团队。被告人刘*为主管带领业务员宗**、张*、李**、彭**、宋**为一个工作团队。被告人杨*为业务八部经理,带领被告人黄*及其他业务员陈*、李*、张*、秦**、韩**、陶**、胡**为一个工作团队。被告人徐**为业务九部经理,带领被告人康**、宋**及其他业务员职**、李**为一个工作团队。被告人李**、杨*、徐**带领各自团队假借正规证券公司名义向股民拨打诈骗电话进行“扫单”,若股民有意向投资随即使用专门用于诈骗的工作微信添加股民微信好友进行“谈单”,客户成功入金后“扫单”人员、“谈单”人员和所在业务部经理会按照每万元提成90元、300元、210元的标准进行提成。
被告人李**、杨*、徐**、随**、刘*、康**作为业务部门的经理和主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现平台资金流向有问题、在正常交易期间平台存在死机、不能登录现象,不能正常出金、入金等,明知**配资平台存在人为操控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在明知诈骗客户钱财的情况下仍然带领团队业务人员进行诈骗活动。
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李**、随**、张**以投资**配资平台为名义共同诈骗河北省邢台市**区**镇**村居民杨**15000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随**、张**以投资**配资平台为名义,共同诈骗江苏省南京市**区**幢**室居民胡**40064.31元。
3、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李**、随**、张**以投资**配资平台为名义共同诈骗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路**号居民陈**10000元。
4、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刘*伙同他人以投资**配资平台为名义共同诈骗湖北省武汉市**区**街东**居民丁**1756.43元。
5、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李**、刘*以投资**配资平台为名义共同诈骗湖北省丹江口市**办事处**路居民康**现金10000元。
6、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伙同他人以投资**配资平台为名义,诈骗北京市**区**村**街**号居民闫*191357.51元。
7、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杨*、黄*伙同他人以投资**配资平台为名义,共同诈骗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居民李**10000元。
8、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徐**、康**、宋**以投资**配资平台为名义,共同诈骗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乡**村**组**号居民王**50000元。
9、2019年1月,被告人徐**、康**以投资**配资平台为名义,共同诈骗安阳市**区**大道**号**楼**居民李**199991.9元。
10、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徐**、康**伙同他人投资**配资平台为名义,共同诈骗新乡市**区**乡**村居民李**现金1807.12元。
11、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徐**、康**伙同他人以投资**配资平台为名义,共同诈骗山西省大同市**区**楼居民康**61000元。
另查明,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被告人随**共拨打诈骗电话1066次,被告人刘*共拨打诈骗电话823次,被告人康**共拨打诈骗电话19367次,被告人张**共拨打诈骗电话142130次,被告人黄*共拨打诈骗电话38944次,被告人宋**共拨打诈骗电话5442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杨*、徐**、随**、刘*、康**、张**、黄*、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2019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杨*、徐**、刘*、康**、黄*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被告人随**、宋**、张**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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