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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红,绰号:张某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XX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XX花苑XX号楼X单元XXX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耀,曾用名:李某耀,绰号:老某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人李某红的堂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XX村XX巷XX号院。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红,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系被告人李某红堂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XX巷XX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层东户。被告人李某红于2019年5月22日投案,当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靳某学,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人李某红妻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XX西路XX技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忠,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XX村原村委会主任、村党委支部副书记,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XX村XX组XX号。被告人胡某忠于2019年8月27日投案,当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临汾市尧都区环保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XX家园X号楼X单元XXX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5月7日被临汾市局直属分局罚款五百元。

被告人闫某升,曾用名闫某胜,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临汾市尧都区向某某路XX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平,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平某某南街XX小区平房X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因吸毒,于2019年6月11日被侯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陈某飞,绰号:贡院小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系被告人李某红干儿子。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五一西路 XX号X号楼X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3日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于2016年12月5日被尧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11日被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某某制戒毒两年。

被告人侯某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XX市场XXX家属院平房。被告人侯某印于2019年5月28日投案,当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军,曾用名:张某江,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XX村原支部委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XX花苑X号楼XXX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8月29日被尧都区公安局调解处理。 

被告人李某记,绰号:黑蛋,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人李某红的表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XX岔口单元楼X层北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贵,别名:侯某斤,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曾任临汾市尧都区XX村小组组长、村委委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XX小区X号楼。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良,曾用名:白某良,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XX村XX居民组XX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小名:某某某,绰号:大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美团外卖工作人员,系被告人李某红干儿子。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XX花园X号楼X单元XXX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告人李某红的叔叔、被告人李某红父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尧都区XX巷XX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层东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庆,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3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XX巷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琴,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人李某红姐姐。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XX村XXX国道XX段XX号。被告人李某琴于2019年6月18日投案,当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4月27日被罚款200元。

被告人李某琴,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人李某红妹妹。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XX村XX居民组XX号。被告人李某琴于2019年6月19日投案,当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4月27日被罚款200元。 

被告人李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汾能电力科技实验有限公司某某筑安装分公司工作,系被告人李某红大女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XX花苑D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印,又名侯某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被告人侯某印的哥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五一东路XXX民房。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畅,又名:侯某源,绰号:某丑,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被告人侯某印的儿子。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尧都区XX市场XXX厂家属院平房。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红、李某红、李某耀、靳某学、胡某忠、刘某平、陈某飞、侯某印、张某峰、闫某升、张某军、李某记、侯某贵、李某琴、李某琴、白某良、徐某、孙某庆、侯某印、李某虎、李某、侯某畅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某某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被告人李某红在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以非法煤炭开采及“黑煤”运输为依托,攫取大量经济利益;后借助担任某某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职务,把持村两委政权,先后网罗、控制血缘宗亲和村两委成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跟随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某红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某耀、李某红、靳某学、胡某忠、张某峰、闫某升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平、陈某飞、侯某印、张某军、李某记、侯某贵、白某良、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除由被告人李某红利用基层政权的规章制度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外,还逐渐形成了所有成员必须服从李某红的领导,必须团结一致,共同发财,依据成员表现进行奖惩的“规矩”。被告人李某红通过保护成员的“黑煤窑”,打压、举报与自己有矛盾的人员,在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由其出面“摆平”,树立了自己的威望,使得组织成员纷纷听其指挥。

被告人李某红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得天独厚的煤炭资源优势,在一些职能部门人员的保护下,通过垄断该区域内的非法采煤和非法煤炭运输,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非法获利达2500余万元;通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吞了大量国家和集体资产。

被告人李某红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通过实施非法采矿、非法经营、职务侵占等犯罪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并且在临汾市尧都区城乡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故意伤害、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共导致11人受伤。

被告人李某红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把持基层政权,利用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的保护,在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一带已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基层政权和党的基层组织某某设,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1、1995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红和田某某某、程某红因梁某章经营的“黑煤窑”影响三人承包的某某庄煤矿收益,为争夺开采权,三人一起到该处“黑煤窑”阻拦对方开采。被对方打跑后,被告人李某红遂安排李某仓、侯某印从其家中取来三支猎枪,又纠集十余人携带猎枪、雷管、锨把前往该处“黑煤窑”,在鸣枪将对方工人吓跑后,将工人的临时住处、被褥、生活用品等烧毁、砸坏,并将该“黑煤窑”的矿洞炸毁,又对返回煤矿的郑孝某勇进行殴打。经鉴定,郑某勇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2010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红得知被告人李某记在临汾市尧都区澳门宴会厅旁的棋牌馆被打后,便带领被告人李某耀、靳某学、刘某平、闫某升、侯某贵携带镐把、金属棍赶到澳门宴会厅。因对方已离开,被告人李某红便让人打电话与对方马某艳约架。马某艳等人到来后,双方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靳某学持镐把打中马某艳头部致其倒地,被告人李某红等人遂离开现场。陈某飞、张某峰等人接被告人李某耀电话赶到现场时双方斗殴已经结束。经鉴定,马某艳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3、2003年7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红伙同苏某科(另案处理)、关某娃(另案处理)、郝某刚(另案处理)、程某平(另案处理)以反对临汾市取缔关停违规焦厂、铁厂为由,纠集村民700余人、三轮车150余辆前往临汾市政府门前聚集,并指使200余人、50余辆三轮车冲入政府大院,致使临汾市政府机关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时间长达近三小时。后上述人员又前往尧都区委,采用同样手段致使尧都区委无法正常工作长达三小时后才陆续离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告人李某红负责组织、联系车辆,并安排侯某贵、白某良、靳某学及高某敏(另案处理)等多人参与。

4、2012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红、李某耀伙同在白某明(已判刑)家中与对方聚众斗殴,李某红手被砍伤送医治疗。公安机关出警后,将白某明儿子白某军等人带到尧都区公安局辛寺街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告人李某耀根据李某红指使纠集被告人靳某学、张某峰、闫某升、张某军、陈某飞、徐某等十余人手持镐把、佩戴口罩遮挡面部,翻墙进入辛寺街派出所院内,被告人李某琴、李某琴、李某等将执勤民警撞倒在地某某行冲入办公楼内,对正在接受调查的白某军一方人员进行殴打,并造成部分财物损坏。随后被告人李某琴、李某琴、李某等人又对前来支援的民警进行撕扯,阻挠民警执法,帮助冲击人员逃离。上述行为致使辛寺街派出所无法正常工作并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事后,被告人李某红通过活动,帮助被告人李某耀、李福某琴、李某琴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逃避打击。

(三)寻衅滋事罪

5、2004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红安排靳某娟(另案处理)带人驾车在临汾市平某某大桥东侧郭村路口,以要账为由故意阻拦村党支部书记刘某宝乘坐的灰色昌河客货车,并持械威胁、某某行将客货车扣留。

6、2006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红指使靳某某、李福琴、李爱琴等人冲击尧都区某某村即将召开的党员大会并殴打刘某某致伤,致使党员大会无法召开。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7、2006年6月1日,在被告人李某红授意下,靳某某、李福琴、李爱琴等人为发泄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不满,在临汾市解放路八一宾馆门前,拦截逼迫刘某某下车,并将其衣服扯烂。后刘某某被出警的民警解救脱身。

8、2011年1月10日晚,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听从被告人李某红安排驾车在某某乡某某村村口望风时,发现驾车到该村了解“黑煤窑”私挖滥采情况的临汾《现代消费导报》记者刘某某和司机祁某某,遂向在309国道旁郝某某家的李某红报告。被告人李某耀按照李某红的指使带领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闫某某、侯某某、李某某驾驶车辆在某某村干泥坡处堵拦记者车辆,将车玻璃砸烂,对二人实施殴打,某某行拿走记者证、现金6000余元及仿三星手机1部、小灵通1部、联通充值卡8张、拍有李某红“黑煤窑”照片的富士相机1部等物品。

9、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其妹夫王某某酒驾与陕西省子长县薛某某等人发生交通事故,便纠集被告人李某耀、张某某、孙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殴打对方,致刘某某、薛某某二人轻伤、薛某某轻微伤,李某耀等人被带至派出所。被告人李某红随后赶到用张某某提供的10000元活动关系将李某耀等人带走,后与薛某某等人达成赔偿50000元协议。

(四)故意伤害罪

10、2001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红在侯某某家中因其经营的加油站变压器用电问题与侯某某发生争执将其打伤。经鉴定,侯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11、2006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红为打击与其有矛盾的村民,联系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矿山稽查中队民警对开采“黑煤窑”的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之子刘某某进行抓捕。当晚被告人李某某得知有矿管所人员从其经营的“黑煤窑”拉煤,便纠集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白某某、侯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靳某某(另案处理)携带镐把驾车前往阻拦。行至某某组时,李某某等人误将矿山稽查中队民警认为是矿管所工作人员,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李某某持镐把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倒地。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红得知后从中进行调解,由被告人李某某赔偿李某某250000元。

(五)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

12、1998年被告人李某红以2000元价格向郝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立式双管猎枪一支,郝某某又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尧都区峪里村的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后又将该猎枪存放于李某红岳父靳某某(另案处理)处。

13、1998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红分别以4400元、675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出售双管猎枪一支、子弹10盒。

14、2004年被告人李某红将一支五连发双管猎枪作价5500元用以抵顶所欠赵某某(另案处理)的矿石款,后赵某某又将该枪支转让给某某县的潘某某(另案处理)。该枪支现已追回。

15、2005年被告人李某红将从其经营的某某村十里河铁厂收回的一支立式双管猎枪交给被告人侯某某保管,侯某某将该枪支埋藏于某某村某某组槐树旁的一废弃窑洞内。2019年11月6日公安机关根据侯某某的供述、指认将该枪支追回。

(六)妨害公务罪

16、2005年10月29日,临汾市公安局矿山支队民警在某某村将开挖“黑煤窑”的涉案人员高某某抓获后欲带走时,被告人李某红纠集李某耀、李某某、侯某某等人,对公安民警及车辆进行围堵,致使民警无法执行公务时间长达近2小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七)非法采矿罪

17、2005年上半年至2011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非法开采原煤,破坏煤炭资源开采总量4017吨,破坏煤炭可采资源量价值1500000元。

18、2005年至2011年底,被告人侯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非法开采原煤,破坏煤炭资源开采总量3971吨,破坏煤炭可采资源量价值1400000元。

19、2005年至2006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经鉴定,该坑口共计非法采煤量为1825吨,非法采出的煤炭价值为109500元,资源破坏量为23024吨,资源破坏量价值数额为1381440元。

20、2006年至2011年底,被告人侯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非法开采原煤,破坏煤炭资源开采总量3474吨,破坏煤炭可采资源量价值1300000元。

21、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李某红伙同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支部书记殷某某(另案处理)、副村长史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靳某某学、胡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等人在某某村尖草坪组使用装载机偷挖裸露的明煤,破坏煤炭资源开采总量5910吨,破坏煤炭可采资源量价值220万元。

22、2012年,被告人李某红在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岭底组非法开采原煤,破坏煤炭资源开采总量1435吨,破坏煤炭可采资源量价值600000元。

23、2016年,被告人李某红、李某耀、李某某、靳某某、侯某某等人在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非法开采原煤,破坏煤炭资源开采总量8430吨,破坏煤炭可采资源量价值3200000元。

(八)非法经营罪

24、200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李某红经营3-5辆无牌大货车,由被告人李某某、李某耀负责管理。李某红利用其和职能部门部分人员关系的优势,垄断某某村“黑煤窑”的运输业务,且运费高于别人,如不用其车队运输,便打击报复。被告人李某红非法运煤获利10080000元,被告人李某耀非法获利2355000元。刘某某将其所有的两辆大货车跟随李某红运营,以非法获取利益。

(九)某某迫交易罪

25、2006年11月,被告人李某红要求本村村民杨某某解除与尧都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的租房协议,并退回已收到的租金。某某公司被迫接受被告人李某红提供的高租金房屋(侯某某房屋、5年140000元租赁费)。被告人李某红又迫使时任村委会负责人李某某以村委会的名义与某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加盖了仍由自己控制的村委会公章,某某行将某某公司当场将交付的70000元租金从李某某手中拿走。后李某红把支出票据交给村里会计张某某,将70000元冲账了事。该检查站设立十余天后,被告人李某红因其影响拉黑煤的车队运输,又指使侯某某、白某某等人某某行将该检查站的办公用品等搬到屋外迫使其撤离。后某某公司向李某红索要70000元租金,至今未果。

(十)诈骗罪

26、2006年8月,被告人李某红编造“要送女儿去太原上学”的理由,骗取梁某某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车号为:晋LB3521),后以65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某某乡某某村村民梁某某。

27、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红、胡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虚构的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庄某某桥、某某桥危桥改造项目,骗取山西省发改委下拨的500000元改造补助款。被告人李某红分得21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分得5000元,孙某某分得255000元。

(十一)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

28、2007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红以购买货车为由从尧都区某某信用社贷款270000元,又于2008年1月1日用被告人李某耀的身份以购买车辆为由,从尧都区某某信用社贷款200000元。被告人李某红取得该两笔贷款后,未按约定使用贷款购买车辆,期间只归还了19449元本金,2010年9、10月间尧都农商行对该两笔贷款作了核销处理,给该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50551元。

2018年,被告人李某红借国家对农村集体财产开展清产核资的机会,虚构该两笔贷款用于垫资给某某村石匣新村涵洞某某设。同时,被告人李某红指使某某村原会计张某某、侯某某伪造账目、收条,将该470000元贷款在某某村做挂账处理。

29、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红、胡某某利用二人分别担任某某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的便利条件,虚增某某村核桃树种植面积300亩,先后2次骗取国家补助款共计60000元。

30、2012年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红、胡某某利用二人分别担任某某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的便利条件,未按规定为村民发放核桃树种植专项资金,而是以送礼、归还个人欠款、虚构购买核桃树苗等理由,擅自将659560元核桃树种植专项资金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李某红非法占有合计549560元,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占有合计110000元。

31、2011年9月,被告人李某红明知梁某某在2005年为某某村学校提供的电脑等物品货款40000元已由村集体支付,仍指使张某某伪造会议记录,并代其在《尧都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确认、资金拨付审批表》上签字确认,骗取尧都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资金40000元据为己有。

(十二)违法事实

1、2000年左右,被告人李某红在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居民组非法占地约6亩用于某某设铁厂。2005年,根据国家环保政策要求,该铁厂被取缔,但李某红至今仍实际非法占有该片土地。

2、2003年上半年至2005年1月,被告人李某红指使被告人靳某某学在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庄沟非法开采原煤,对煤炭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3、2004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红得知李富某某、刘某某(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路经其在某某村“黑煤窑”时有拍照举动,怀疑二人有举报行为,遂报复性地将李富某开挖“黑煤窑”的行为举报至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公安机关对李富某某进行刑拘、罚款处罚。

4、2005年初,被告人李某红以能为梁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黑煤窑”提供保护为由,向其索要每月10000元的好处费,后经协商算作李某红的入股。经查,该“黑煤窑”经营1年左右,开采煤炭约7000吨,非法获利50余万元,其中李某红获利28万余元。 

5、2005年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红、侯某某(另案处理)在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非法开采原煤,对煤炭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6、2005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红利用其村委会主任的身份,以为村里修路缺乏资金为由,用村委会名义安排村支委副书记李根虎和村委会副主任胡某某带人在某某组设卡收费,累计达10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李某红组织村两委干部维持收费站秩序,纠集多人对不愿交费的司机张某某军进行追打。

7、2005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红以某某乡矿管所不支持某某村修路为由,纠集侯某某、高某某等人在某某村某某庄组组长闫某某家中,将巡查黑煤窑后在此休息的某某乡矿管所徐某某、郝某某等人堵住,并某某行将矿管所的车辆开走,扣到某某村某某组原大队院内,长达6个多小时。

8、2006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红在取保候审期间,指使李某某、李某耀、靳某某学、侯某某等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现场叫嚣谁不选他,就收拾谁。同李某红竞选村委会主任的卢某某出于害怕,便离开选举现场。后李某红在未当选村委会主任的情况下仍把持村委公章拒不交出,继续行使其某某村村委会主任权力,严重扰乱村民选举活动,侵犯了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9、2006年至2011年12月,被告人白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非法开采原煤,对煤炭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10、2006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红得知侯某某因私挖滥采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原矿山中队传讯造成头部重伤后出面联系,由办案人员支付侯某某医药费45000元并补偿150000元,使侯某某放弃依法主张权利,相关民警未被追责。从而换取了部分公安人员对其非法行为的纵容、放任,造成李某红团伙非法采矿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11、2008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耀得知其正在非法运输“黑煤”的车辆被河底乡企业办稽查队工作人员王某某等人截获欲行扣留时,赶到现场与车辆驾驶员孙某某等人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告人李某红了解到王某某有“背景”,即安排李某耀、范某某将车队车主集资款数万元送给王某某了事。

12、2008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红在购买霸道汽车后,以公安局检查为由,让侯某某、李某某、白某某关停各自经营的“黑煤窑”,后三人每人凑20000元,共60000元由李某耀转交李某红,李某红才允许三人继续私挖“黑煤窑”牟利。

13、2008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红因徐某某(时任某某乡党委书记殷某某司机)和其有过节,便安排李某耀纠集孙某某、陈某某飞等人,在尧都区印染巷找到正在殷某某家办事帮忙的徐某某,对其进行殴打、侮辱。徐某某因惧怕李某红在社会上的势力和保护关系,没有报警。

14、2011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红之子李某某在跟随李某某给拉煤黑车望风途中遇尧都区公安局石某某等人查车逃避时致脚部扭伤。被告人李某红、李某某、靳某某在送李某某去医院途中,又遇正在对运煤车辆进行检查的石某某等人,三人便对石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石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15、2012年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红、胡某某利用二人分别担任某某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的便利条件,未按规定为村民发放核桃树种植专项资金,而是擅自将部分资金共计685225元挪用于归还某某村外债,李某红借还外债之际高价将其私有车辆抵给债权人。

16、2013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红假借他人名义从尧都区金殿镇某某村村委会承包废旧焦厂土地13.08亩,以某某设科技大棚及办公楼为由,在承包地上修某某宅院,安排李某某、李某耀、侯某某等人帮忙在工地招呼。2013年12月26日尧都区国土资源局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某村某某废旧焦厂某某楼房”为由,向承包人刘亚明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某某的某某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130350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9月26日,尧都区某某资产管理中心对尧都区国土资源局没收的该某某筑物予以接收,但现该地块及房屋仍属李某红实际占有。 

17、2013年8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耀伙同徐某某在尧都区体育南街志某某油条早餐店,以孙某某未能按照徐某某要求出来见面为由,由徐某某对孙某某实施殴打,李某耀进行辱骂。经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18、2014年冬天至2016年初,被告人李某红擅自同意临汾市尧都区璞顺源某某材有限公司在某某村倾倒粉煤灰以谋取利益。被告人李某红及参与的李某耀、靳某学、胡某某、侯某某等人共非法获利14余万元。尧都区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倾倒粉煤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9、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红得知其妻靳某某银行账户资金被尧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某某在民事执行中依法划走,便电话联系张某某见面谈论此事,张某某说要去执行公务,两人便约定在其去执行公务途经的青城加油站见面。见面后李某红对张某某及司机杨昆昆辱骂殴打,阻挠不让其离开。闫俊冬到现场后阻挠司机杨昆昆拍摄,靳某某学等人在场助威,致使张某某当日公务无法执行。之后被告人李某红又指使闫俊冬多方协商,赔偿张某某10000元了结此事。

20、2018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红雇佣李某某驾车(晋LA0466)给某某村运送私挖滥采的石料时,被乡矿管所王某某、李艳红、杨彩民例行巡查时截获,李某红便安排李某耀、靳某某学等赶到现场,对王某某等进行辱骂,阻挠扣车,时间长达2个多小时。

二、其他犯罪事实

1、2018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及徐某某妻子张某某步行回家经过尧都区解放东路某某祥花园一饭店门前时,遇正在此吃饭的杨某某、杨某某、遆某某、遆某某、高某某、遆某某等人,杨某某对张某某进行调戏,徐某某、徐某某遂拿起啤酒瓶、铁圆凳与杨某某等人进行打斗,致双方受伤。后孙晋泽开车送徐某某、徐某某去医院途中再次遇到杨某某等人,徐某某、徐某某又对杨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杨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互不赔偿、互不追究刑事责任。

2、2019年4月18日后,被告人侯某某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抓捕逃跑中的侯某某,仍让其藏匿于自己家中,后又多次为藏匿于他处的侯某某提供食物和香烟。

3、2019年5月被告人侯文畅在明知公安机关对侯某某进行抓捕的情况下,仍为其联系藏匿地点并驾车带侯某某逃离、隐藏,还为其提供专用手机作为通讯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某、侯某某、侯文畅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红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各被告人涉及罪名如下:

1、被告人李某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经营罪、某某迫交易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李某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被告人靳某某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被告人陈某某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1、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3、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储存枪支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4、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5、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6、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7、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8、被告人李某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9、被告人李某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1、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2、被告人侯文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红、李某耀、李某某、靳某某学、胡某某、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飞、侯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白某某、徐某某、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军毅  

                              检察员:纪  亮

                              检察员:李俊杰

                              检察员:刘  磊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红、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翼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耀、李某某、靳某某学、闫某某、陈某某飞、侯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白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曲沃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福琴、李爱琴现羁押于山西省临汾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木腰组38号;

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苑小区5号楼;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尧都区司法巷百汇家属院7号楼2单元1层东户;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钟楼巷钟楼小区1号楼6单元202号;

被告人李娜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安宇花苑D区12号楼3单元701室;

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五一东路小学南民房;

被告人侯文畅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尧都区尧丰市场牛奶厂家属院平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7册,光盘335张。

3.涉案物品移送清单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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