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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盗窃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4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个体,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队6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驾车窜至相山区刘桥二矿淮北恒源煤电机械总厂三分厂,通过院墙破损处翻墙入院,盗窃院内铁质设备零配件约700斤,以废铁形式销赃至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一废品收购站,售得赃款620余元。此后直至9月2日凌晨间,被告人李某甲劝说并伙同被告人李某乙与其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十余次,共盗窃院内煤矿综采设备备用配件(弹簧推杆、刮板、立柱压板、支架铰接销轴、千斤顶组件、小销轴)680余件,重约13.99吨,以废铁形式销赃至濉溪县刘桥镇前吕楼庄一废品收购站,售得赃款2万余元。经鉴定,认定被盗矿用配件于基准日时的认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77948元。

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退赃两万元至公安机关,案涉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清单(退赃收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皖FD****长安牌汽车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谷某某、张某某、丁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甲(单位报案人)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军

检察官:王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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