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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盗窃案)(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高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为安徽省肥东县******组。被告人李海兵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11日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11日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盗窃,于2008年4月20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0********,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安徽省淮南市**区**村**,住址为江苏省常熟市**新村**栋**室。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7月24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10日,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1日,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从吴某某处租赁皖A*****和皖A*****轿车,由被告人崔某某驾车载着李某某寻找作案目标,后崔某某停车等候,李某某下车至被害人住处入室盗窃财物。     

    1.2019年7月14日、7月17日,被告人崔某某驾驶皖A*****黑色宝马轿车载着被告人李某某,分别至长丰县造甲乡被害人卢某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7500元、池州市石台县横渡镇被害人曹某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

    2.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崔某某驾驶皖A*****黑色奥迪轿车载着被告人李海兵,分别至淮南市寿县隐贤镇包公村被害人李某乙家、六安市木厂镇姜圩村被害人沈某某家、陈某某家盗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和黄金戒指一枚。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戒指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0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离监犯综合信息表,情况说明,DNA数据比中通知,足金戒指销售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手机轨迹说明及手机通话记录列表,作案车辆上下高速口图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曹某某、李某乙、沈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六安市金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鞋印鉴定书,长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足迹鉴定书,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宾馆监控视频、辨认现场、车辆GPS轨迹、鞋纹提取、抓捕搜查、补充侦查卷光盘共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涛

2020年5月2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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