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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罪)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来安县人,农民,家住来安县**镇**村**号。2015年1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1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农民,家住五河县**镇**村**号。2016年2月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1月7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家住蓝田县**乡**村**村**号。2015年2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经过事先预谋,由张某甲使用“货车定位”手机软件追踪车辆轨迹及实时位置,李某甲蹲点守候、留下“钢材缺斤少两,明天中午联系”字样及联系方式,后与货车老板陈某某取得联系,以扬言举报钢材缺斤少两为由,敲诈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666元。

2.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经过事先预谋,由张某甲使用“货车定位”手机软件追踪车辆轨迹及实时位置,李某甲蹲点守候,被告人张某乙驾车载着李某甲找到货车,留下“钢材缺斤少两,明天中午联系”字样及联系方式,后与货车老板许某某取得联系,以扬言举报钢材缺斤少两为由,被告人张某乙微信收款,敲诈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8000元。

3.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经过事先预谋,由张某甲使用“货车定位”手机软件追踪车辆轨迹及实时位置,李某甲蹲点守候、留下“钢材缺斤少两,明天中午联系”字样及联系方式,后与货车老板裴某某取得联系,以扬言举报钢材缺斤少两为由,敲诈被害人裴某某人民币7000元。

4.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甲蹲点守候、留下“钢材缺斤少两,明天中午联系”字样及联系方式,后与货车老板李某乙取得联系,以扬言举报钢材缺斤少两为由,敲诈被害人李某乙。后李某乙、姜某某等人将被告人李某甲扭送至乾元派出所。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1666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裴某某谅解。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共作案4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1666元;被告人张某甲共作案3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1666元;被告人张某乙共作案1起,涉案金额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查询、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退赃申请书、领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燕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许某某、裴某某、李某乙、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笔录;

6.辨认照片、微信截图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他人,敲诈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已着手实施第4起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溯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证据若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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