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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旧州**村**队**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旧州**村**队**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旧州**村**号。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广西邕宁县人,住灵山县旧州**村**队**号。

被告人卢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旧州**路**号。

以上五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5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卢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甲、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卢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12月2日开始,被告人卢某甲、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卢某乙作为股东共同出资合伙在灵山县旧州镇**村委会**村**一山岭处开设赌场,该赌场以赌骰子大小的形式聚众赌博。2019年12月4日15时许,灵山县公安局旧州派出所民警在该处当场抓获包括被告人卢某甲、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卢某乙在内的参赌人员共30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0600元、赌具骰子3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卢某乙共同出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卢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莉莉

检察官助理劳建东

2020年4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卢某乙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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