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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678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村**号。2016年10月21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8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4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某某云海宾馆棋牌室1019、1021房间,鄞州区凯利大酒店4楼棋牌室等场所,以“打牌九”押大小的形式招揽赌客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负责帮助管理抽头款。经核实,至2020年1月19日,该赌场开设十余场次,获利人民币5 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缴费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姚某某、徐四周、钟某某、方某某、纪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武某某、朱某某广明、王某某、吕某某、黄某某、张某乙、蔡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开设赌场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剑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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