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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叉儿”,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组。2013年11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住宣汉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三妹”,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30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街**号,住宣汉县**镇**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夏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镇**组**号,住四川省宣汉县**镇**路**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开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杜二嫂”,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夏某某、肖某某、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苟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六合彩,其将本人和赌客向某某等人的六合彩码单交给杨某某。经司法会计鉴定,其与苟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的赌资交易流水达59万余元。2019年7月,其与杨某某因算账发生不快,停止在杨某某处购买六合彩。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与邓某某(在逃)合谋开设地下“六合彩”赌场。由张某某、邓某某坐庄,利用网上“六合彩”开奖结果和方式,公开吸引不特定赌客投注,由李某某负责组织人员收取码单。李某某又邀约被告人刘某某加入,向赌客收取码单,交给庄家。李某某后又发展下线被告人肖某某、夏某某、丁某某向赌客收取“六合彩”码单。肖某某、夏某某、丁某某收取码单后发给李某某,由李某某交给庄家张某某或邓某某。张某某、邓某某按照每期“六合彩”开奖号码向赌客进行赔付和结算。庄家张某某、邓某某按照李某某、刘某某上交的六合彩码单投注总额的2%不定期地向李某某和刘某某返利。同时按赌客购买平码金额的3%、特码金额的10%通过李某某、刘某某返利给夏某某、肖某某、丁某某及赌客。经四川德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赌资流水为162380元;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赌资流水为598026元;被告人刘某某的微信赌资流水为133372元;被告人夏某某的微信赌资交易流水为268786元,被告人肖某某的微信赌资流水为162198元,被告人丁某某的微信赌资流水为12187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向开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向开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向开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李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9500元,刘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3700元,肖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5552元,丁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1000元,夏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转款凭证等书证;3.证人向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夏某某、肖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共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地下“六合彩”赌场,公开组织、吸引不特定人员参赌,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丁某某、夏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帮助庄家拉单,从中获取酬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肖某某、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因患严重疾病临时寄押于达州市公安局特殊病监区;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联系电话:1878085****、1878189****;被告人肖某某联系电话:1343855****;被告人丁某某联系电话:1379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交,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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