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11983********,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九江市**街道**路**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村**公寓**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现住九江市修水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7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楼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绰号“小老板”,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7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楼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项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丁,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2018年2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项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4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葛某某、林某某、董某某、毕某某、丁某甲、丁某乙、项某甲、项某乙、赵某某、李某乙、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金某丁等14人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5日移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6日决定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7日、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中下旬,因浙江省临海市抓赌趋严,黄某甲、龙某某(均已判刑)商议到九江开设赌场。龙某某负责找场地,黄某甲招揽“热线”(微信赌博群)等赌博人员。4月24日,龙某某等人经被告人吴某某介绍,租赁被告人李某甲经营的位于九江市**路**号丽枫酒店六楼作为赌博场地,黄某甲邀集被告人葛某某、尹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等人来到九江,在丽枫酒店六楼参与台州六名赌博活动,前后约7天。其中龙某某负责抽取场地费,安排相关人员发放筹码、抽水、拍照、拍视频记录中签情况;黄某甲负责招揽“热线”人员、提供赌资结算资金等。
2018年5月19日,龙某某、黄某甲再次商议到九江开设赌场。龙某某经被告人吴某某介绍,与被告人李某甲以及王某某(已判刑)商议,先后租赁李某甲经营的丽枫酒店六楼和李某甲、王某某共同经营的九江市长虹北路长盛锦江三号楼17楼作为赌博场地,黄某甲邀集被告人葛某某、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毕某某、董某某和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热线,招揽参赌人员,为参赌人员在现场下注,代为结算赌资等,参与台州六名赌博活动,直至5月2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期间,赌场每天开设四场左右。
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明知龙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而积极为其提供场地,李某甲每日收取场地费5000元,吴某某从中共获利23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协助龙某某在赌场发放筹码,拍摄现场赌博视频上传至各个“热线”群,供热线群内赌客了解赌场下注、中签情况,每日工资3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协助龙某某、杨某某发放筹码,并在赌场拍摄椒江图转发至赌场各“热线”群内供赌客参考,每日工资300余元。被告人李某乙协助黄某甲负责使用其银行账户与赌客结算赌资。被告人金某甲协助黄某甲在赌场抽水、与李某乙共同结算赌资、并参赌做庄等。被告人赵某某、项某甲均在赌场负责拍摄现场赌博视频,赵某某负责将拍摄的视频上传至各“热线”群内,获利共3500元;项某甲拍摄视频保存以备赌客查看,每日工资200-300元。
被告人金某乙作为赌场“热线”人员组织20余人在其建立的三个微信群内下注赌博,共收取热线费、小费1.5万元。被告人金某丙组织48人在其微信群“小强讲白塔三场老王做”内下注赌博,实际参赌20余人,收取热线费5000余元。被告人葛某某组织10余名赌博人员在其微信群“三场王总现场”内下注赌博,收取热线费6900元。被告人林某某组织20人在其微信群“三场黄总现场做”内下注赌博,每场收取热线费300余元。被告人董某某、金某丁共同组织31人在 “头场前所李湘现场做”微信群内下注赌博,董某某安排被告人项某乙拍摄赌场开签视频、走势图等转发至该微信群内,供赌客查看,收取热线费、小费共2万元。被告人毕某某组织12人在其“三场桃渚李夫现场做”微信群内下注赌博,收取热线费1.2万元。被告人丁某甲组织33人在“下午三场黄总做”微信群内下注赌博,被告人丁某乙协助丁某甲为赌客结算赌资等,二人每场收取热线费、小费300余元。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张某某、葛某某、林某某、丁某乙、项某甲、项某乙、赵某某、金某乙、金某丙、金某丁等12人在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北大道长盛锦江17楼被九江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九江市修水县修江半岛酒店501室被民警抓获。2018年7月6日,被告人毕某某在台州市火车站广场被民警抓获。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九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8年8月7日,被告人金某甲在杜桥镇牌门路泰隆银行门口被民警抓获。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乙在临海火车站广场内民警抓获。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丁某甲在温州市鹿城区**路**号宁波银行门口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九江市公安局分别扣押被告人金某丁违法所得10万元,林某某5万元,项某乙10万元,杨某某1200元以及赌具筹码牌50张,金某乙10.28万元,丁某乙6500元、账本一本,葛某某违法所得20万元及账本一本,赵某某3500元,吴某某2.3万元,董某某24万元,金某甲3000元,毕某某20万元,项某甲2900元,李某甲9万元,李某乙2800元,丁某甲15万元,扣押了张某某赌具筹码牌若干。
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刑事判决书、支付宝账单、微信转账截图、记账本、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银行流水明细等;2.证人黄某甲、龙某某、黄某乙、蒋某某、尹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葛某某、林某某、董某某、毕某某、丁某甲、丁某乙、项某甲、项某乙、赵某某、李某乙、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金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乙、金某甲、项某甲、赵某某、金某乙、金某丙、葛某某、林某某、董某某、毕某某、丁某甲、丁某乙、金某丁、项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乙、金某甲、项某甲、赵某某等8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积极予以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乙、金某丙、葛某某、林某某、董某某、毕某某、丁某甲、丁某乙、金某丁、项某乙等10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乙、金某甲、项某甲、赵某某等8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红
吕朝阳
2019年12月13日
附:1.上述18名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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