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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公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1********,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任**镇**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区**镇**村**号,现住**处。2007年9月因敲诈勒索罪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0日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任***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区**镇**村**号,现住**处。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0日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任**镇×××治保主任,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区**镇**村**号,现住**处。1994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0日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区**镇**村,现住**村,2016年10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不适宜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0日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刘某某以李某甲、李某乙为首,把持基层政权,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泰安市**区**镇**村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李某甲、李某乙系该犯罪团伙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张某甲、刘某某系其他成员。

犯罪事实部分

1、2016年5月份,张某甲等人在李某甲、李某乙的授意下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强拿硬要被害人侯某甲人民币400元。
2、2016年5月份,张某甲等人在李某甲、李某乙的授意下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强拿硬要被害人侯某乙六人民币200元。
3、2016年5月份,张某甲、刘某某、李安东等人以收取治安管理费的名义强拿硬要被害人侯某丙人民币500元。
4、2016年5月份,张某甲、刘某某等人在李某甲、李某乙的授意下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强拿硬要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元。
5、2016年5月份,张某甲、刘某某等人在李某甲、李某乙的授意下以收取治安管理费的名义强拿硬要被害人侯某丁人民币1000元。
6、2016年5月份,张某甲等人在李某甲、李某乙的授意下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强拿硬要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300元。
7、2016年5月份,李某甲以收取大棚押金的名义强拿硬要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00元、金泰山白酒一箱。
8、2016年5月份,李某甲以外村人建大棚需缴纳押金的名义强拿硬要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3000元、金泰山白酒一箱。
9、2016年5月份,张某甲等人在李某甲、李某乙的授意下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强拿硬要被害人时某某人民币2000元。
10、2016年5月份,张某甲、刘某某等人在李某甲、李某乙的授意下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强拿硬要被害人李某己人民币1000元。
11、2016年5月份,张某甲等人在李某甲、李某乙的授意下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强拿硬要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元。
12、2016年5月份,张某甲、刘某某、李安东等人在李某甲、李某乙的授意下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强拿硬要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500元。
13、于2016年8月,被害人张某乙在**村帮其亲家收花生后,拔了十几棵花生放在其电动三轮车上被张某甲等人发现,被张某甲等人采取扣押电动三轮车的方式,以罚款的名义索要人民币200元。
14、2016年8月,被害人邵某某于在**村收地瓜时,本村村民张志强的母亲让其将自己的地瓜秧拉回家喂羊,被张某甲等人发现,张某甲等人采取扣押电动三轮车的方式,以罚款的名义索要人民300元。
15、2016年8月份,被害人李某庚在自己地里拔花生被张某甲、刘某某等人发现,张某甲、刘某某等人采取扣押电动三轮车的方式,以罚款的名义索要人民币300元。
16、2016年9月份,被害人李某辛因在**村承包地点火焚烧玉米秸秆,被张某甲、刘某某等人以违反村规为由,以罚款的名义索要200元。
17、2016年7月,李某甲指使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损坏被害人孙某甲铺设的PVC暗管水管、明渠等设施。

二、违法事实部分

1、2016年5月份,王某某以被三个自称**村村委的人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强拿硬要人民币200元。

2、2015年5月份,李某甲对侯某某进行辱骂并威胁要砸毁其大棚和罚款,导致侯某某在承包期内撂荒种植大棚两季,利益受损。
3、2015年5月份,侯某某因得知**村村委干部不让外村人在**村包地种大棚,否则拆大棚、罚款,因而放弃承包,利益受损。
4、2015年,薛某某因得知**村村干部不让外来农户继续承包种植,并向其索要1000元钱,导致大棚撂荒一年,利益受损。
5、2016年4月份,张某甲、李某某等人强迫李某丙交2000元管理费,李某丙未交纳,李某乙等人带人强拆其蔬菜大棚,利益受损。
6、2016年5月份,张某甲等人向侯某某索要保护费,因其对张某甲等人说大棚是其舅哥的未缴纳。
7、2016年5月份,张某甲等人通过强行扣押摩托车的方式向侯某某索要管理费,后因侯某某讲情,侯某某未向张某甲等人交钱,并将其被扣的摩托车要回。
8、2016年5月份,董某某在**镇**村“栾”土豆时被张某甲发现,张某甲等人以扣押电动三轮车的方式,欲以罚款的名义对其索要1000元,因托熟人找关系实际被索要泰山宏图烟一包。
9、2016年5月份,梁某某在**镇**村“栾”土豆时被**村的人以发现,将其电动三轮车扣押至**村村委,欲以罚款的名义对其索要1000元,因托熟人找关系实际被索要现金500元。
10、2016年5月,程某在**镇**村“栾”土豆时被**村的人以发现,将其电动三轮车扣押至**村村委,欲以罚款的名义对其索要1000元,因托熟人找关系实际被索要玉溪香烟四盒。
11、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对发现的拔花生等行为的村民以违反村规为由进行处罚,其中对村民杨某某罚款200元,对村民孙某某罚款300元,对村民某某罚款300元。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刘某某均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村委会记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时某某、侯某丁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李某戊、时某某、侯某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刘某某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刘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泰安市**区**镇**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兴昌王智敏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赃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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