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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1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1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张某等十余人在新野县五星镇后楼村周某家聚众赌博,刘某在当晚22时左右有事先行离开,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认为刘某、张某二人赌博作假,遂掏走张某身上4200余元现金,并让张某通过电话询问刘某所在的位置,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车找到刘某后,将刘某、张某拉至五星镇西环路南段,对二人进行威胁,让二人退出当晚所有参赌人员所输的现金,并将刘某身上5000余元现金拿走,后刘某、张某二人分别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等人8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家属分别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以被害人赌博作假为由,强拿硬要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永清

吴增卓

2020年5月2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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