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谷某强,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谷某祥,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谷某强、谷某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季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谷某强、谷某祥等七名代表,因被害人李某某的外祖父母已故(李某某从小由其外祖父母抚养,户口在周庄村李庄组),以李某某不是李庄村人,李某某耕种的其外祖父母的6.99亩土地应由组里收回为由,将李某某耕种的6.99亩土地强行分给本组村民。后被害人李某某之妻陈某某上访,乡里让他们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被告人李某某以组长之名代表本组起诉李某某,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庄组的要求收回李某某土地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同时又在诉讼理由中认为李庄组有权收回李某某的承包经营权,李某某不服,上诉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但同时认为李庄组无权收回李某某的承包经营权。判决生效后,侯岭派出所三次给被告人李某某、谷某祥、谷某强等七名代表和村民宣读判决书,李庄组村民仍拒不交还李某某土地,并阻止李某某家耕种,造成李某某家6.99亩土地一年损失5600元。案发后,经调解,李庄组将土地交给李某某家耕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谷某强、谷某祥的供述与辩解;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谷某强、谷某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谷某强、谷某祥无故滋事,强占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谷某强、谷某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谷某强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谷某祥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邸玉玲
黄一鹤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被告人谷某强、谷某祥现监视居住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