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16〕69号
被告人李某甲李港文,绰号“**芒根鼠”,男,1990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件号码:4412251990********xxx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某某,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住封某某**镇**村**号封某某平凤镇平原村委会新围村65号。2016年2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龙东江,绰号“**老肥”,男,1993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件号码:4412251993********xxx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某某,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住封某某**镇**村**号封某某平凤镇新宁村委会东华村57号。2016年2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刘铭坤,绰号“**靓坤”,男,1995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件号码:4412251995********xxx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某某,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住封某某**镇**村**队**号封某某平凤镇新宁村委会起凤村三队142号。2016年2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莫廷锟,男,1996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件号码:4412251996********xxx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某某,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住封某某**镇**村**队**号封某某平凤镇新宁村委会起凤村二队044号。2016年2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岑俊杰,绰号“**阿宝”,男,1996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件号码:4412251996********xxx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某某,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住封某某**镇**村**号封某某平凤镇新宁村委会东华村23号。2016年2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朱树彬,男,1996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件号码:4412251996********xxx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某某,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住封某某**镇**村**队**号封某某平凤镇新宁村委会起凤村三队27号。2016年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港文、龙某某龙东江、刘某某刘铭坤、岑某某岑俊杰、莫某某莫廷锟、朱某某朱树彬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3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3日21时许,因与他人产生口角而为了报复对方,被告人李某甲李港文纠集被告人龙某某龙东江、刘某某刘铭坤、岑某某岑俊杰、莫某某莫廷锟、朱某某朱树彬等人,手持铁水管等工具来到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开县平凤镇平原村委会新围村一小卖部准备打架。因没有找到对方,被告人李某甲李港文、龙某某龙东江、刘某某刘铭坤等人在打烂了小卖部打烂了小卖部门口的麻将台后准备离开。被告人李某甲李港文、龙某某龙东江、刘某某刘铭坤、岑某某岑俊杰、莫某某莫廷锟、朱某某朱树彬等人在途经新围**村篮球场对开的村路上和闻讯赶来的一百多名村民相遇后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致使双方人员李某乙李金池、沈某甲沈升辉、李某丙李浪坤、沈某乙沈桂旺、李某丁李镇林、莫某某莫廷锟、岑某某岑俊杰、龙某某龙东江、刘某某刘铭坤、李某甲李港文、朱某某朱树彬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村民李某乙李金池、沈某乙沈桂旺、李某丁李镇林和被告人李某甲李港文、莫某某莫廷锟、岑某某岑俊杰、朱某某朱树彬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村民沈某甲沈升辉、李某丙李浪坤和被告人龙某某龙东江、刘某某刘铭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二十二份;2、证人证言三十份;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一份;4、鉴定意见十一份;5、辨认、检查笔录若干份;6、物证书证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港文纠集他人持械参加斗殴,被告人龙某某龙东江、刘某某刘铭坤、岑某某岑俊杰、莫某某莫廷锟、朱某某朱树彬积极参与斗殴,六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港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龙某某龙东江、刘某某刘铭坤、岑某某岑俊杰、莫某某莫廷锟、朱某某朱树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军
2016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港文、朱某某朱树彬、龙某某龙东江、刘某某刘铭坤、岑某某岑俊杰、莫某某莫廷锟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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