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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五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组,有前科:2014年6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9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兴仁县**庄**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镇**村**组, 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欲从中国境内孟定、芒卡一带经边境小路非法出境至缅甸,当日6时许,五人在非法出境过程中在沧源自治县芒卡镇南景公路(孟定镇小黑河至芒卡镇班莫村路口)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李某甲、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移交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活动轨迹,出入境信息查询情况;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方位照、线路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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