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6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代县**镇**村**号,住山西省代县**路**站。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 15 日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代县**镇**村**号,住山西省代县**村。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闫某某(已起诉),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九件蟠螭纹编钟(编号:自WJ0001-1至WJ0001-9)以进行倒卖。期间在被告人李某乙和闫某某处轮流储存准备出售。2016年,在介休市张兰镇曹某某(已起诉)的古玩店内,闫某某将手机内存储的该套编钟照片出示给曹某某,准备以30万左右的价格赔钱卖给曹某某。曹某某未收购。2017年10月,闫某某将此套编钟分别装在包装箱内,藏匿在王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山西省代县欢乐家园3号楼4单元201号家中。破案后,编钟均已追回,经鉴定为二级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亚思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 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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