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72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镇**村**村。因涉嫌窝藏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4日,马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宁陵县公安局上网追逃。马某某被上网追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马某某是上网追逃的逃犯为其提供物质、金钱帮助,并多次容留马某某在上蔡县**乡**街开的**服装店内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马某某系在逃犯罪嫌疑之人,仍为其提供金钱、衣物和隐藏处所,帮助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四全
检察官助理:张 维
2018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