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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里**号,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街道**园**号**室。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龙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处刑罚)合谋,以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推广博彩网站从中牟利。随后,由被告人李某某出资和具体安排,熊某某等人组建“黑帽团队”。自2019年3月17日起,在被告人李某某承租的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花园**单元****熊某某等人使用赌博网站推广技术和拷贝的木马软件,通过窃取的服务器登录权限远程登录阿里云(IP:****47.97.183.170),成功渗透、篡改他人网站主页25个,使之自动跳转至其推广的博彩网站。同年3月28日熊某某等人被现场查获。

被告人李某某李文海于2020年5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物证;2.调取证据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钱某某詹某某的证言; 4.辨认、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被告人李某某以及同案人员熊某某、龙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严群         

 检察官助理 罗梦霞

(院印)(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街道**园**号**室,联系电话:1506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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