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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0198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镇**村**屯**号。2010年4月23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2017年11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携带1把老虎钳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园后山山顶的“**公司”信号发射塔处,用老虎钳盗剪连接发射塔机房与电房的正常通电使用中的4根电线。后李某某把盗得的4根电线销赃给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店,卖得赃款56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3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楼附近抓获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刚

2020年33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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