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农场****家**号。2019年11月2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对其南昌市新建区**镇**村房屋拆迁赔偿不满意,为达到给政府施压的目的,2019年6月份至11月份,李某某先后十余次在肖家花园建筑工地进行阻工,阻工采取站在挖机或打桩机下方、蹲在工地马路中间、爬上塔吊操作室等方式,阻止设备正常作业、工地正常施工。2019年11月13日凌晨四时许,李某某在其二儿子肖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家中备好楼梯、绳子等工具,在肖某某的陪同下,再次来到肖家花园工地,用楼梯爬上塔吊底层平台,后又独自爬上塔吊机顶层操作室,并将操作室门反锁,李某某在塔吊机顶层操作室一直待至11月22日,后被公安、消防人员用云梯车辆强行带离,导致期间该工地塔吊设备一直无法正常运行。经新建区物价部门鉴定,李某某多次阻工行为造成肖家花园项目损失共计22484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建区长堎镇肖家花园建筑工地塔吊机上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出于个人目的,多次故意阻碍他人建筑工地正常施工,造成工地资金损失2248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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