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嘎查**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以沙场破坏网围栏为由,到位于巴林右旗**镇**嘎查**组西南角,“**公司”承包的沙场施工现场阻工。第一次于2019年12月27日17时许,李某乙驾驶一辆路虎车拉着其父亲被告人李某甲到施工现场,李某乙将车横档在施工车辆前面,李某乙、李某甲父子下车后不让施工车辆出入,阻工长达2个小时左右;第二次于2020年1月1日,其儿媳妇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拉着李某甲到沙场施工现场,李某甲利用身体阻拦施工车辆施阻工长达近3个小时;第三次于2020年2月份,李某甲和妻子刁某某到沙场施工现场,用身体阻拦施工车辆施工,阻工长达3个小时左右;第四次于2020年3月30日傍晚,李某甲骑着摩托车到沙场施工现场,李某甲挡在钩机前面阻拦施工,阻工长达近2个小时;第五次于2020年3月31日早上,李某甲骑着摩托车到沙场施工现场,把摩托车横挡在路上,不让施工车辆通行,后李某甲打电话叫来妻子刁某某和陈某某到沙场施工现场,二人骑着电动三轮车到现场,阻工长达3个小时。李某甲先后5次到沙场施工现场阻工,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致采沙场无法正常经营并造成损失。经“赤峰松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李某甲阻工损失进行评估,阻工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59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阻工的车辆照片、因阻工人员工资明细和车辆时间表、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书、草地承包合同书、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刁某某、陈某某、李某丙、梅某某、韩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破坏网围栏为由,阻拦施工方施工五次,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590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红 丽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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