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3********,汉族,初中毕业,原阳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乡**庄**号,住原阳县**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6月19日本院认为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2018年6月1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8月23日被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因犯交通肇事罪,2018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撤销不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20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4月3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鲁传凯、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将案件退回原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原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罪
2018年4月23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京Q6****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顺着原阳县**镇**村村内的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村村民毛某某家门口处时,将站在该道路西侧的毛某某的孙女毛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撞倒,造成被害人毛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出警的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带走。2018年5月2日,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毛某甲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5月29日,经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毛某甲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毛某甲的父亲毛某丙、母亲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除京Q6****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外,被告人李某某再赔偿毛某丙、宋某某损失6万元(包括在事故发生后已赔偿的2万元),该6万元已赔偿到位。2018年6月13日,中国**保险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向被害人毛某甲的父母支付毛某甲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32998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调解协议书、帐户对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毛某丁、毛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血醇检验报告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2018年9月,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法人毛某己)在原阳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并取得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经该公司同意,毛某庚在原阳县注册成立了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原阳县城关分部,承包了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在原阳县城关镇、福宁集镇等十二个乡镇的快递派送业务。2019年5月16日,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加盟上海**货运有限公司,取得了上海**货运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原阳县和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区域内的**快递特许经营权。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名下的原阳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后,经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同意,向毛某庚支付58万元转让费,从毛某庚手中接手了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原阳县城关分部。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承包协议,承包了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在原阳县城关镇、福宁集镇等十二个乡镇的快递派送业务,并向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缴纳网络运营、代收货款保证金共计9万元。2019年8月5日至8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快递期间,将该城关分部原来11个乡镇代理点负责人替换,且管理混乱,不能正常派送快递,严重影响了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的快递运营,而且引起原乡镇代理点负责人的不满。2019年8月14日、8月15日,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两次向被告人李某某的城关分部下达整改告知函,但未整改到位。2019年8月20日上午,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其与被告人李某某签订的承包协议,并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对此不满,在2019年8月20日下午和2019年8月21日凌晨4时许,纠集多人驾驶货车围堵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在原阳县**办事处**公司一号仓库大门,阻挠该公司正常的快递分发业务,原阳县公安局**派出所两次出警予以解决。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其朋友冯某某、李某甲、娄某某等人名义从淘宝上虚假购物后让**快递派送,再以原阳县**快递服务态度不好、未及时投递等理由,以冯某某、李某甲、娄某某、臧某某等人名义网上恶意投诉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原阳县的**快递业务,投诉达147次,导致**河南省公司对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罚款72420元,派送延误、遗失仲裁罚款27403.02元,虚假签收罚款8400元,虚假签收加罚27100元,签收率不达标罚款8461.59元,支付李某某经营期间罚款13862元,赔偿货物损失16671.99元,共计174318.60元。
2020年1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传唤至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20年7月8日,在原阳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调解下,被告人李某某、其舅舅李某乙与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认可双方承包协议依法合理解除,被告人李某某方放弃对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毛某己、毛某庚等人的诉讼,并放弃58万元转让费、9万元保证金、4万元左右派件费、1.5万元手续费等费用,赔偿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损失26万元,新乡市**快递有限公司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等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承包协议、转让协议、收据、交接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淘宝购物订单截图、告知函、投诉清单、损失明细表、公司扣款凭证、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娄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毛某己、毛某辛、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泄愤报复的目的,以恶意投诉的方法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巧丽
2020 年 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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