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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7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巷**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18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7日、2019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3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纠集村民多次对东莞市**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施工进行阻拦,致使**公司无法对地块进行开发,被迫停工,造成施工人员人工费、挖机费及违约金等损失共计421600元。具体作案如下:

一、2017年12月31日9时许,东莞市**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了65名工人开着2台挖机对其公司拥有位于本市万江区新和社区**工业园港口大道旁储备用地进行施工。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公司施工,即召集多名村民到现场,到场的村民手持锄头、铁铲等工具阻拦**公司组织的工人施工,致使**公司无法对该地块进行开发,被迫停工,造成施工人员人工费、挖机费及违约金等损失。

二、2018年1月8日15时许,东莞市**制品有限公司组织了50名工人开着机器对其公司拥有位于本市万江区新和社区**工业园港口大道旁储备用地进行施工。被告人李某某召集了多名村民到现场,到场的村民手持锄头、铁铲等阻拦**公司组织的工人施工,在阻拦的过程中还向施工的工人扔石头等,致使施工人员罗广生右小腿擦伤,致使**公司无法对该地块进行开发,被迫停工,造成施工人员人工费、挖机费及违约金等损失。

三、2018年1月16日9时许,东莞市**制品有限公司组织了35名工人开着机器对其公司拥有位于本市万江区新和社区**工业园港口大道旁储备用地进行施工。被告人李某某召集了多名村民到现场,到场的村民手持锄头、铁铲等阻拦**公司施工,在阻拦的过程中还向施工的工人扔石头等,致使施工人员顾元东右手手腕骨折,致使该公司无法对该地块进行开发,被迫停工,造成施工人员人工费、挖机费及违约金等损失。

四、2018年1月24日9时许,东莞市**制品有限公司组织了25名工人及机器对其公司拥有位于本市万江区新和社区**工业园港口大道旁储备用地进行施工。被告人李某某召集多名村民到现场,到场的村民手持锄头、铁锹、铁耙等阻拦该公司施工,在阻止的过程中还向施工的工人扔石头,用铁锹殴打施工人员,致使施工人员江娣鼻梁受伤、手机损坏,致使**公司无法对该地块进行开发,被迫停工,造成施工人员人工费、挖机费及违约金等损失。

五、2018年1月25日15时许,东莞市**制品有限公司组织了15名工人开着机器对其公司拥有位于本市万江区新和社区**工业园港口大道旁储备用地进行施工,**公司刚开始施工,就被村民辱骂并用石头砸。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召集多名村民到现场,到场的村民手持锄头、铁锹、铁棍等阻拦**公司施工,致使该公司无法对该地块进行开发,被迫停工,造成施工人员人工费、挖机费及违约金等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一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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