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56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平度市**镇**村**号。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5日转监视居住。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转监视居住。2020年1月7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7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平度市**镇党委政府为发展高效农业,搞活地方经济,决定在河北**村村南,大沽河大坝北侧调整部分土地拟建高效农业大棚,此项目共需租赁土地一百亩左右,总投资约六千万人民币,主要以发展优质大樱桃为主,此项目已被列为镇党委、政府统一招商引资项目。2015年4月3日经平度市**镇****村两委研究决定并报镇政府批准,将项目方征地范围内的部分承包地全部收回,用于支持镇党委、政府发展高效农业使用。限被征地户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村委办公室结清所承包地款,过期村两委将强行收回。
2015年春天,青岛***农产有限公司在平度市**镇****村租用部分村民的土地发展高效农业,平度市**镇****村成立了被告人李某某任组长,村委成员李某甲等人为组员的调地小组,李某某找来刘某某(已判刑)帮助其工作。因承包地补偿费等问题,调地小组与村民葛某某、李某乙等人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后刘某某找到葛某某等人帮助青岛***农产有限公司做工作,但葛某某等人仍未同意征地条件。
2015年6月7、8日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青岛***农产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高某某、负责****村片区工作的**镇政府工作人员姜某某在青岛***农产有限公司预谋,欲强行将葛某某、李某乙等人地里的农作物毁坏。后李某某和刘某某商量好了作案的具体细节,并向刘某某指认了葛某某、李某乙等人承包地的位置。李某某、刘某某通过姜某某告知高某某,毁坏农作物需要人工、机械等费用共计三万元人民币,并指定了付款的银行账户,2015年6月10日下午,高某某将三万元人民币汇入该银行账户。
2015年6月10日23时许,刘某某指使魏某某(已判刑)纠集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分别驾驶各自的旋耕犁拖拉机,指使刘某甲(已判刑)纠集“波子”等八、九名男青年(均身份不明,在逃)一起,不顾葛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阻拦,强行用旋耕犁将位于平度市**镇****村葛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三家栽种在本村村南田地里的农作物毁坏。经鉴定,葛某某家被毁坏农作物价值人民币23355元,李某乙家被毁坏农作物价值人民币10965元,李某丙家被毁坏农作物价值人民币27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7070元。后刘某某、魏某某、刘某甲等人赔偿了被害人葛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各种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7万元、3万元、1500元,三被害人对刘某某、魏某某、刘某甲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等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合伙毁坏农作物,破坏农业生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卫红
检察官助理韩飞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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