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寻某某**分公司****所员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路**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房**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2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12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寻某某**分公司**供电所员工,负责抄表、核对、收费及辖区内变压器台区的线路维护工作。2020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因用电户电话投诉被公司考核制度扣除绩效工资,心中不满,为达到取消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和不被扣发绩效工资的目的,产生将寻乌**供电所辖区的变压器总闸开关拉闸断电的方式,让用电户打投诉电话,破坏了供电公司正常供电生产经营活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2日凌晨、1月23日凌晨、1月30日晚、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女式摩托车先后四次在寻某某**乡**村刘某甲负责管理的02号变压器台区,将台区的变压器JP柜漏电保护总闸开关拉闸断电,断电时间累计11个多小时,致使该辖区内137户居民用电户无法正常用电。
2.2020年2月21日凌晨、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女式摩托车先后二次在寻某某**乡**村委刘某甲负责管理的01号变压器台区,采用相同的方式,断电时间累计10个多小时,致使该辖区内173户居民用电户无法正常用电。
3.2020年2月22日晚、2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女式摩托车先后二次在寻某某**公司钟某某负责管理的01号变压器台区,采用相同的方式,断电时间累计2个多小时,致使该辖区内86户居民用电户无法正常用电,影响了寻某某消防大队的接处警。
4.2020年2月24日凌晨、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女式摩托车先后二次在寻某某**乡**村**小组刘某乙负责管理的01号变压器台区,采用相同的方式,断电时间6个多小时,致使该辖区内72户居民用电户无法正常用电。
5.2020年2月24日凌晨、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女式摩托车先后二次在寻某某**镇**何某某负责管理的03号变压器台区,采用相同的方式,断电时间累计3个多小时,致使该辖区内250户居民用电户无法正常用电。
6.2020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女式摩托车在寻某某**乡**村**陈某某负责管理的02号变压器台区,采用相同的方式,断电时间累计2个多小时,致使该辖区内135户居民用电户无法正常用电。
7.2020年2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女式摩托车在寻某某**乡**村陈某某负责管理的01号变压器台区,采用相同的方式,断电时间累计0.28小时,致使该辖区内180户居民用电户无法正常用电。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寻某某**乡**村**小组刘某乙负责管理的01号变压器台区,采用相同的方式,断电时间0.4小时,致使该辖区内72户居民用电户无法正常用电。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作案十五次,累计停电时间达30多小时,致使辖区内累计1033户居民无法正常用电,造成寻某某供电公司输电价值损失1107.44元,破坏了供电公司正常供电生产经营活动,给供电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居民用电户的正常生活秩序。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晚22时许在寻某某**镇**廉租房**栋**单元**室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寻某某**分公司证明、考核分配表、2020年春节期间实现“四零”目标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区掉电记录明细表、停电台区损失明细表、停电台区统计表、电力公司故障受理用户表、变台用电户名册、户籍证明、随案移送清单;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现场照片;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截图;5.证人证言:证人凌某某、罗某某、谢某某、刘某甲、钟某某、刘某乙、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愤报复,采用其他方法,将变压器JP柜开关拉闸断电的方式,多次破坏供电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红斌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摩托车一部。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