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当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在即墨区**镇店集购物中心内盗窃火腿肠2根,价值人民币32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在即墨区**镇华联超市内盗窃火腿肠4根,价值人民币64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9时许在即墨区**镇华联超市内盗窃火腿肠5根,价值人民币8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8时许在即墨区**镇华联超市内盗窃火腿肠10根,价值人民币157元。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派出所民警房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9时许,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传唤至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店集派出所后,被告人李某某拒绝佩戴口罩并将口罩撕坏,后被告人李某某朝民警房某某面部捣了一拳并抓挠房某某手部。经鉴定,房某某因外伤致左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涉嫌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杨
检察官助理:于铭赫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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