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0********,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有前科(2018年1月5日因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日常生活中获取孟某某手机锁屏密码。2020年4月11日和4月18日,李某某私自从孟某某手机微信钱包里两次转走人民币共计2200元到自己手机微信里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