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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7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镇**村**组**号,2002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03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5年8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昆明市官渡区**村**幼儿园旁边,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一楼房门口的一辆白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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