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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xxxx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3021977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xxxxx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8月、2010年12月、2015年9月、2016年7月、2018年1月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五个月、拘役六个月2018年12月13日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9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执行逮捕。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行至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梅塘路xxxxxxxx号,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进入其家中,将房间内的一部黑色“小米CC9E”牌手机偷走,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将该被盗手机关机。李某某随后将该被盗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日常开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143元。

2.2020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行至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鹅湖小区附近的某某皮肤管理中心咨询护肤美容相关情况时,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时将其放在按摩床上充电的一部白色红米K30手机偷走,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将该被盗手机关机。李某某随后将该被盗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日常开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619元。

3.2020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行至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山庄正门口的凤凰大市场一摊位边,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时将其放在摊位上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偷走,在逃离现场过程中李某某将该被盗手机关机。李某某随后又将该被盗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日常开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714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3次盗窃,盗窃金额人民币5476元。

2020年11月3日,公安民警在萍乡市火车站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鉴定聘请书、手机发票、收据、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及其照片;6.电子证据: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阙泽亮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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