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36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3********,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长丰县**镇**小区**单元**楼(户籍所在地长丰县**镇**村委会**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长丰县水湖镇水湖镇政府附近,从被害人水某某停放于路边的皖AV****号本田CRV轿车上盗走一箱五粮液白酒、两瓶散装五粮液白酒和两条国酒香30贵烟。其中,两瓶散装五粮液白酒经查为假冒五粮液商标产品。经长丰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一箱五粮液白酒的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被盗两条国酒香30贵烟的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场方位图、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7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郭运东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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