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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126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某某区某某街*巷4号。2020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盗窃其奶奶被害人黄某妹放置在位于我市某某区某某街*巷4号家中保险柜内的黄金戒指3只(无法核价)后予以变卖,并利用保管的存折和密码,通过提现及转账的方式多次盗取黄某妹存折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9243元。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

检察官助理 刘 **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7*******;保证人李某丙,电话:138*******)

2.本案案卷2册、散页2张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视听资料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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