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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吉林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屯,因涉嫌盗窃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农安县万顺乡庆丰村刘某某、姚某某两家晾晒在庆丰村2社南北水泥道边的40袋毛葱偷走。40袋毛葱重量为2949斤。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毛葱价值人民币221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姚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盗人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向明

检察官助理:陈光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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