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79年6月2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7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8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9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公司营业厅内,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张某某于前台接待处桌上的移动电话两部,后于2020年9月27日被查获归案。
被盗物品已被起获,并发还事主,经价格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4240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被判处刑罚,此次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11月17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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